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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台胞在大陆死亡办理公证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 1996-08-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国台发(1996)10号《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中关于公证方面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死亡公证
  申办台胞在大陆的死亡公证书,公证处应根据以下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死亡证明。
  1.正常死亡,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的,提供办案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3.非正常死亡,提供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相关鉴定书。
  二、办理遗物清点公证
  清点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公证人员参加清点遗物结束后,应出具遗物清点公证书。公证书应写明,清点时间、清点场所、参加清点的在场人员(包括公证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对谁的遗产进行了清点,公证书主要证明各清点单所列财产及清点人在清单上的签名、盖章均属实。
  三、办理遗物移交公证
  办理遗物移交公证,公证人员应认真审查遗物移交人与接收人的身份、资格和移交书。移交书应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种类、件数等。移交完毕,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公证书应证明移交人与接收人于什么时间、地点在公证员面前进行遗物移交并在移交书上签名、盖章。
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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