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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涉及公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化手工业单位使用房屋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1-31 生效日期: 1956-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56)房地王字第122号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公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化手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批示如下: .
  一、房屋仍按所值发给补偿费。若是项房屋已作价投资或入股,则补偿费发给公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化手工业单位;如仍属资本家或手工业者所有,未作价投资或入股,则补偿费发给房屋原所有人;若房屋是租用他人的,则补偿费亦仍发给房屋所有人。 
  二、涉及个别未公私合营工商业和个别未合作化手工业户(如私人诊疗所、裱糊铺等)的房屋时,补偿费发给房屋所有人。 
  三、迁移公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化手工业单位,迁移补助费,亦发给单位。 
  在处理时,工商业是否公私合营,手工业是否合作化,由各区人民委员会审查决定。遇特殊问题随时与各区私改办公室联系解决。 
  希查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与本局联系为荷。 
 
 
195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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