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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革委会批转省计委、经委、财政局关于企业余热发电利润留成意见的请示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1-09 生效日期: 1979-01-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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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计委、经委、财政局《关于企业余热发电利润留成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研究执行。 
  应当看到,我省电力的需要和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在短期内不能根本解决,尤其是苏南电网所属的地、市更为突出。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常州、无锡、南京、南通等市大搞余热发电,部分地缓和了工业用电的紧张程度。各地必须进一步组织力量,进行余热调查,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热能综合利用,大搞余热发电。为了鼓励余热发电,现拟定了企业余热发电利润留成办法,请在执行的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以资研究改进,使之不断完善。 
  江苏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关于企业余热发电利润留成意见的请示报告 
  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热和锅炉额定产汽压力与生产实际用汽的压差,搞余热发电,能做到花钱少、见效快、省燃料,降低产品成本,保护环境卫生,是解决企业部分用电的好事。在当前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尤其有它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利用余热发电,各地已在积极进行。常州、无锡、南京、南通等市都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效果。苏州、镇江等地市也都有专门班子在抓。从各地几年来的装机情况看,有安装三百、七百五十千瓦背压式机组的,也有拆迁小电厂旧机组的,建设投资一般在十五、三十、六十万元左右,二、三年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为了调动各地大办余热发电的积极性。我们建议:余热发电的利润可给各地和企业留成。具体办法: 
  (一)利润留成定额和计算办法: 
  根据现有成本资料,确定企业余热发电每度电平均利润留成为三分,企业按季按实际发电度数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二)利润留成年限: 
  从余热发电装置正式投产发电之日起,实行利润留成三年。 
  (三)利润留成的分配和使用: 
  余热发电的利润留成,归余热发电的投资单位和部门,属于企业自筹的,留成归企业;属于主管部门的,留成归主管部门;属于地、市、县财政拨款的,留成归地、市、县财政。如属省拨款的,留成归地、市财政处理。除企业留成可由企业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外,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留成,仍应由地市计委、供电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规划,进一步发展余热发电,不得挪作它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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