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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科研单位扩大自主权试点中有关超收留用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20 生效日期: 1979-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科(79)第334号、 沪财行(79
 
机电一局、化工局、仪表局、手工业局、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 .
  本市科研单位扩大自主权试点单位报经市委同意后,市科委发出了《关于科研单位进行扩大自主权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现将试点单位试行超收留用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收入问题。各试点单位要明确以科学研究为主,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为国家多作贡献。各项收入的收费:凡属批量生产的产品,可参照企业单位生产的同类型产品价格定价;研制和试制产品可按实际成本适当加上管理费用后计价;科技服务性收入和加工费按社会上同类工作的收费标准合理制订。在试行科研经济合同制中收费标准,暂可由订约双方协商确定。 
  承担所内科研课题测试或加工任务,一律按成本结算,不计利润。 
  二、关于超收留用的计算依据问题。 
  对于试点单位在预算管理上采取定收、定支、超收留用的办法。 
  1.收支基数。按照市属试点单位不同的情况,合成橡胶研究所和仪表仪器研究所以一九七八年实际收支和事业费拨款为基数;实用电子研究所和激光研究所以一九七九年核定的计划数为基数(核定基数见附表)。 
  2.超收数。以超过一九七八年实际收入或一九七九年计划收入数计算,但由于增加收入而支出超过了原定的支出基数时,应先扣除超支数后作为超收数。超收数由试点单位与主管部门分成。分成比例按市科委(79)296号文规定幅度,由主管部门核定。 
  3.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4.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机械工艺研究所可比照企业核算办法试行收益留成。 
  三、关于留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试点单位超收留用或收益留用的资金,可建立科研发展、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 
  1.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添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以及改善附属工厂生产条件。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 
  2.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增加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以及独立核算附属工厂的职工医药卫生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但不得把职工福利基金分给职工(包括发放实物)。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科研单位经常性奖励以及科研成果等单项评比奖励。各试点单位对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瞻前顾后,统筹安排,要控制发放水平,不得突破。 
  超收留用资金的提取,实行季度预提,年终清算的办法。 
  四、关于银行开户问题。明年起试点单位在人民银行只用一个“其他存款户”,今年“限额户”的结余,可于年底划转入“其他存款户”。 
  五、关于实行超收留用后有关费用列支问题。 
  1.试点单位附属工厂原在成本中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再提取。 
  2.有的试点单位的附属工厂对职工已实行附加工资的办法的,可仍维持在成本中列支。 
  3.试点单位原已在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奖金,以及附属工厂在成本中列支的奖金应全部改在“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 
  4.有的试点单位的附属工厂经过清产核资,实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可留在研究所与科研发展基金合并使用。原规定附属工厂从利润中提取留成百分之二十的办法不再实行。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也不再适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各试点单位收支基数和分成率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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