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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颁发有关科技情报工作二个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20 生效日期: 1979-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科[79]333号
 

本市各专业局科技情报机构在粉碎“四人帮”以后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为科研、生产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机构设置较乱、名称不一,渠道不够畅通,职责不够明确。为使科技情报工作适应本市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健全和加强各专业局科技情报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各专业局的科技情报机构,统称科技情报研究所或科技情报室。它既是局的科技情报业务机构,又是局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局属单位科技情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设所或室由各专业局视具体情况决定,凡设情报研究所的应按规定上报审批。.
  凡尚未设立科技情报机构的,应根据本局科研、生产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
  二、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室)的任务:
1、根据局系统的科研、生产需要,搜集、管理本专业的科技情报资料,做好情报资料的检索、报道、咨询和复制等工作;
2、根据科研、生产发展的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水平、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制订赶超规划和技术政策,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升级换代,为出口贸易和技术引进提供科技和经济情报;
3、编辑出版内部交流的科技情报刊物(应经主管局批准)和资料。并采取多种形式(如技术讲座、专业学习班、报告会、现场会、放映科技电影、对外技术座谈等)推广和交流各种先进科学技术,总结、报导科研成果;
4、组织本系统的各专业科技情报网,开展群众性的科技交流活动,交流科技情报工作经验;
5、培训和提高局系统科技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各专业局应加强对科技情报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各局应有专人分管科技情报工作,力量较弱的应尽快予以充实加强,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科技情报部门参加局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以便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和领导意图,有利于开展工作。
  上海地区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上海地区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本市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统一印发资料登记表。
  二、本市科技工作者出国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在回国后应把带回的科技资料(包括科技电影、录象、磁带、电视唱片等),连同考察总结等资料,交给本单位的科技情报部门。如自己需要可复制一份。收到资料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分别向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馆和本系统归口情报部门提供《外国交流资料登记表》,如资料有复本可同时交市科技情报所一份。
  三、本市科技工作者与来沪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后,所获的科技资料应交给本单位科技情报部门。内容、办法与规定第二点相同。
  四、收藏资料的单位,要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如用户需查阅时,应积极协助。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应定其对资料进行报导,以便科技人员充分利用,对其中参考价值较大的资料要组织翻译、复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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