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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12 生效日期: 1981-08-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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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国发〔1981〕58号《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和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1〕20号《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均已印发给你们。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指令》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实行成品油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定量包干供应制度。由市一商局根据国家分配的资源,按照供应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区、县、局年度的用油量,经市财委批准下达执行。各区、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用油量,“按照规定,区别对待,核定所属用油单位的年(季)度用油量,定量包干,凭证供应,多用不供。 
  成品油统一由市、区、县石油公司按定量指标,凭证供应。 
  油田、炼油厂以及非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经营和销售成品油。石油部门(含石油工业和经营单位)自用的成品油,也都要分户、分项纳入天津市分配计划,同样实行定量包干。 
  今后,用户不准在定量指标之外“走后门”搞油。石油经营部门不准在定量指标之外任意给用户追加供应量,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家计划外批条子向油田、炼油厂或石油经营部门要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控制和压缩汽车用油 
  对专业运输公司(客、货运),按市下达的运输计划和先进耗油定额核定定量供油。 
  对工矿企业的载重汽车,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要继续按原市革委〔1979〕津革发80号《批转市经委、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关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货运汽车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要求,组织社会车辆的合理运输。凡有条件组织起来的,都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对已组织起来的专业车队,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凡已实行经济核算、有固定运输任务、有单机考核、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的,可根据资源,参照运输任务、先进耗油定额核定定量供油。 
  对其它单位的自备载重汽车,由市经委和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区、县、局,根据当前社会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本着充分发挥专业运输公司运力的精神,按照运输任务,重新审定各单位用车数量(表格由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市一商局(石油公司)研究制订),由市一商局按照资源,区别情况,制定供应标准。 
  对各单位压缩下来的车辆和由于生产任务、建设任务调整而多余的车辆,应予封存,停止供油。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载重汽车要多封一些,在封车期间收回牌照,停交养路费,停止供油。 
  要严格控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增加载重汽车。汽车更新,实行以旧顶新办法。今后,各单位新增载重汽车,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批。凭批准手续,公安部门发给汽车牌照和行车执照,石油部门供应油料。 
  要严格控制载重汽车跨省、市、自治区长途运输,运输距离超过二百公里以上的,必须经市联运办公室批准。各交通管理站对出入市车辆要负责验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出入市。市石油公司凭批准证明办理油料跨区供应手续。 
  对场内作业无牌照车辆、机具,也要按上述规定核定用油定量。 
  三、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编制供油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干部用车,按中发〔1979〕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报告的通知》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正、副局长级干部(包括市属各部、委、办,区、县及局级企业、事业单位同级干部)三至五人配车一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另外配备通信车二至三辆;各区、县、局(包括市属各部、委、办)可配备一至二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各县配备小汽车三至六辆,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合用。 
  县级独立企业、事业单位配车一至三辆。 
  地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吉普车,其配车数量,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单位的配车数量,分别由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核定。 
  县级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小汽车。 
  公安系统业务用车(包括警备、消防),按公安部下达的公安业务用车编制执行。 
  检察院、法院、银行业务用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 
  所有外事部门业务用车,都应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对外事任务较多的部门,可适当配备小汽车,编制数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外事部门核定。 
  各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包括过去各种渠道和各项经费购进的小汽车,不准超过规定车辆编制总数。今后,各行政单位配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处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配车由市计委会同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和检查。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小汽车用油按新编制,由天津市石油公司定点、定量、编号发证,凭证按月供应。 
  小汽车用油要认真贯彻“定量包干使用”制度,不准挪用生产用油。今后凡发现挪用生产用油的,对该单位的生产用油由市石油节约办公室通知石油公司酌情减供或定期停供,由此造成的生产损失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小汽车按编制配车,不足部分可逐步配齐,现有多余的小汽车,先在本区、县、局系统平衡调剂使用,再有多余时,报市计委统一分配。 
  今后,小汽车由市计委根据编制规定和更新车辆的需要统一分配。 
  四、严格控制大客车的配备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距离市区较远,没有其它交通工具、有固定接送任务的,其大客车的用油量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一商局(石油公司)审定,多余封存。今后,对各单位新增加大客车,必须严加控制,由主管区、县、局提出意见,经市计委、财政局、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公安局车辆监理部门发放牌照,石油公司供应油料。 
  五、大力压缩柴油供应量 
  农业用油,由各区、县计委会同农机管理部门、石油经营部门按公社、大队、小队分项作业任务,参照上年耗油实际、先进单耗定额和实际开动台数,核定年定量,包干使用。 
  农业拖拉机用油参照上年实际完成机耕作业量和油耗,按实际开动台数的分项年作业量,结合土质,按先进耗油定额核定年定量。 
  农业排灌用油要根据现有的排灌条件(机具、电源、水源、土质),参照上年实际排灌面积和耗油,确定柴油机排灌面积,按正常年景排灌次数和先进耗油定额核定定量。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计委要组织水利、电力、物资部门逐步充实电力排灌配套设备,改进排灌工作,节约用油。今后,一般不再增加内燃机排灌设备。 
  农副产品、口粮和饲料加工用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上年实际加工量和油耗,以及年度农副产品、口粮和饲料加工任务,按先进耗油定额,核定年定量。 
  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业运输用油,参照上年实阮完成运输量和耗油情况,核定年定量。 
  农业拖拉机搞非农业性运输用油,不予供应。石油经营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公路监理部门要严加控制,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计委应按上级规定,立即对拖拉机用油进行整顿,停止供应搞营业性运输的用油。 
  工业烧用成品油,要逐步改烧其它燃料,由市经委、一商局(石油公司)会同各主管局落实改烧其它燃料计划,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停止供油。 
  六、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用油 
  对现有柴油发电机用油,由石油经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逐户进行审核。除对野外无电源地区从事采矿、勘探、施工、农垦、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电影院、食品连续加工等临时停电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其用油按实际需要,根据资源,核定定额小时,发证供应或一次性临时供应外,其它一律不供。 
  七、加强对用油机具生产的管理 
  为了节约农业排灌动力用油,按照《指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安排执行。由一机局、农机局对现有水泵厂生产的水泵,进行技术测试和鉴定,产品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 
  八、润滑油实行交旧供新制度。 
  各区、县、局和其它用油部门,要把市石油节约办公室下达的废润滑油回收指标,落实到所属各用油单位,按期按量交售;石油经营部门要按期按量回收,严禁将废润滑油烧掉、倒掉和流失。 
  各区、县、局要加强耗油设备的管理,组织力量逐厂、逐台设备进行检查。凡设备漏油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浪费严重的要区别情况由市石油节约办公室会同区、县、局主管部门,采取缓供或定期停供,直至改正为止。具体办法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商业部〔19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润滑油回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计委、经委、一商局、石油节约办公窒、财政局下达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九、加强石油统配和定量管理 
  为了加强成品油的管理,做到专油专用,石油经营管理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石油定量供应、分配管理、合理使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供、管、用”统一。 
  十、积极增建加油站 
  为了加强石油管理,确保安全,减少用油单位分散自储和远距离提油的消耗,由市计委会同市一商局、石油公司,在市、区、县交通要道,增建一定数量的加油站,列入基建计划,城建和公安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要求在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分批落实。 
  加油站建成后,应逐步停止用户自提自存,减少社会自储量。 
  十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市的实施办法,责成市石油节约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节约成品油的工作。 
  十二、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和国务院《指令》和市的实施办法,要认真贯彻,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学习,作到家喻户晓。所有在用油岗位的人员,如驾驶员、拖拉机手、司泵、加油工、油库保管员等,都要把定量包干、节约用油、反对浪费,看作是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光荣职责。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节油的表率。要通过各种节油活动,造成一种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和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十月十五日和年底将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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