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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六·二○”《通告》从宽处理案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04 生效日期: 1986-08-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6]京高法字第168号、 [86]
 

  自六月二十日发布《通告》以来,全市已有四千六百多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一千八百多名在押人员坦白检举问题。为及时按照《通告》的规定兑现政策,推动政治攻势深入发展,现将对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和有立功表现的违法犯罪人员从宽处理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盗窃、诈骗、抢夺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或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数额和情节分别从宽处理。
  数额在五百元以下的,如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再由市公安局(业务处)或公安分(县)局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其中数额在二百元以下的,可由公安派出所或基层保卫组织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报公安分(县)局或上级保卫部门备案。
  数额不足两千元的,可由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处理;不足三千元的,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也可以免予起诉。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由法院酌情从宽处理。其中免除刑罚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平衡。
  对仅有坦白交待、积极退赔情节的,在处理时参照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二、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和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三、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的,属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或基层保卫组织免除处罚;犯罪情节经微本应送劳动教养的,由市公安局(业务处)或公安分(县)局免除处罚;犯罪情节较重的由检察院和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四、各区县公、检、法有分歧或特殊的案件,要及时提请区县委政法委召开党内联合办公会讨论,协调一致后,依各自职权处理。经讨论仍不能统一认识的,区县公、检、法向各自的上级机关请示;请示后处理意见还有分歧的,提请市委政法委召开市公、检、法三长讨论决定。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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