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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C章:水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6条)
[1987年4月1日]
(本为1985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0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人”(appellant)指因监督或局长根据本条例第29(1)条所列的任何条文而施加或作出的任何规定或决定而感到受屈并已根据第3(1)条向主席送交上诉通知书的人;(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主席”(chairman)指根据本条例第30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的主席;
“委员会”(board)指根据本条例第vi部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答辩人”(respondent),在上诉所针对者为监督的规定或决定时指监督,而在上诉所针对者为局长的规定或决定时则指局长。(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条上诉通知书版本日期30/06/1997
(1)根据本条例第29(1)条给予主席的上诉通知书,须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1拟备,并须列明上诉理由。
(2)上诉人凡根据第(1)款送交通知书,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交答辩人。第4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版本日期30/06/1997
(1)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在所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将一份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2拟备的通知书送交上诉人及答辩人。
(2)主席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以便有关上诉的聆讯可于上诉通知书接获之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
第4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版本日期30/06/1997
(1)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在所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将一份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2拟备的通知书送交上诉人及答辩人。
(2)主席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以便有关上诉的聆讯可于上诉通知书接获之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
第5条证人传票版本日期30/06/1997
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31(5)条发出证人传票,该传票须大致上按照附表表格3拟备。
第6条法律程序一般须公开进行版本日期30/06/1997
委员会席前的法律程序须公开进行,但如上诉人或任何证人就整个或任何一部分的法律程序提出其他要求,而委员会亦答应该要求,则属例外。
第7条法律代表版本日期30/06/1997
上诉人及答辩人于上诉聆讯时,可由大律师律师代表。
第8条上诉理由版本日期30/06/1997
上诉理由须以上诉通知书所列明者为限,但如委员会给予许可修订该等上诉理由,则属例外。
第9条放弃上诉理由版本日期30/06/1997
(1)上诉人可在其上诉进行聆讯前或进行聆讯期间,放弃其全部或任何上诉理由。
(2)凡上诉人根据第(1)款在其上诉进行聆讯前放弃任何上诉理由,他必须按《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第358章,附属法例)第16条所订明的方式,以书面将该项放弃通知主席并通知答辩人。(1986年第283号法律公告)
第10条上诉人没有出席聆讯版本日期30/06/1997
(1)如在所定的上诉聆讯日期,上诉人没有亲自或由大律师律师代表出席聆讯,则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可将聆讯延迟或押后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对该项上诉进行聆讯;或
(c)可在无进行聆讯下驳回该项上诉。
(2)凡委员会根据第(1)(c)款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出后30天内,藉致予主席的书面通知,向委员会申请覆核其命令,而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聆讯,可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并就该项上诉定出聆讯日期。
第11条法律程序的纪录版本日期30/06/1997
主席须亲自或安排他人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将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一宗上诉,就下列事项以书面作完整的纪录─
(a)上诉理由的性质;
(b)上诉人、答辩人及双方证人的姓名或名称;
(c)证人提供的证据;及
(d)委员会的决定。
附表版本日期01/07/2002
[第3、4及5条]
表格1[第3条]
上诉通知书
针对监督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
作出的规定或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致:水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主席
1.上诉人全名:..........
2.上诉人地址:.........
电话号码.............
3.上诉人或其代表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如与上址不同).........
4.上诉所针对的通知书的详细资料:
通知书日期:19.........年.........月.........日备考编号:................
(附上该通知书的副本一份)
5.该通知书所提述的处所或地方的地址:.......
6.上诉所针对的通知书上所显示的答辩人姓名或名称及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7.上诉所针对的规定或决定的详情(引录自该通知书而列述如下)....................
8.上诉理由如下(详细列述):
.................................
上诉人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2[第4条]
上诉聆讯时间及地点通知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
针对于19.......年.......月.......日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发出的通知书所载的规定或决定而提交的上诉事宜。
致:(上诉人).................................
请注意:上述上诉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进行聆讯。
并请注意:如你不依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出席聆讯,亦没有获妥为授权的人代表你出席,则上诉可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被驳回或进行聆讯。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此通知书由本人于19.......年......月.......日在.........
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表格3[第5条]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
针对于19.......年.......月.......日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发出的通知书所载的规定或决定而提交的上诉事宜。
致:(a)..............
现特传召你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前往.................出席聆讯,在上述上诉案提供证据,此后每天亦须出席聆讯,直至法律程序聆讯完毕为止,*并请携备与出示以下指明的数份文件:
(在此处列出所需出示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删去不适用者。
附注:(a)填上须予送达传票人士的姓名或名称。
此通知书由本人于19.......年.......月.......日在.........
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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