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61章第33(1)条)
[1997年1月24日]1997年第4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5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附表版本日期01/01/2001
[第2条]
费用
项详情费用$
1.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注册960
2.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部注册290
3.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i部注册960
4.将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960
5.重新列入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600
6.良好声誉证明书370
7.核实在普通科医生名册上注册或将姓名
列入专科医生名册的证明书290
8.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的更改300
9.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内任何
记项的核证副本385
10.下述医生的执业证明书─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在普通科医生名
册注册的医生420
(b)根据本条例第14a条有限度注册的医生420
(c)根据本条例第14b条暂时注册的医生275
11.取得本条例第19a条所指的证明书须缴
付的保留费用290
12.根据本条例第7a(1)(a)条提出的申请1200
13.执业资格试费用─
(a)专业知识考试2005
(b)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805
(c)临床考试1610
(d)临床考试中任何一科600
14.在本条例第10a条所指的评核期内所
接受的训练纪录的核证副本300
15.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
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73
(2000年第31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