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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9 生效日期: 1995-01-1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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