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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 1994-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体改委[1994]156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四)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国资办确认; 
  (五)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七)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股票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七)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二条 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股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的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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