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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下发《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31 生效日期: 1995-01-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5]2号
 

各地(市)委宣传部、劳动(人事)局、政府法制办公室、总工会,省级各部门、各产业工会,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宣传提纲”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宣传提纲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获得不低于某种限度的劳动报酬,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马克思指出:“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从我国的情况看,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是获得劳动报酬权利最基本的体现,它是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个别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本垄断和集中破坏了充分竞争,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处于优势地位,资本所有者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程度不断加大,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降低,血汗工资制度盛行,引起了工人阶级强烈的不满和坚决的斗争。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强制性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是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分别从保障非熟练工人或女工、童工得到最低工资出发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个别产业、职业扩展到所有产业。随着20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地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可以说,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工人阶级斗争和社会进步的结果。
  从19世纪末到今天,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资本主义国家,个别产业扩展到全部资本主义国家,全部产业、再扩展到发展中国家的过程。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也先后于1928年、1951年和1979年分别制定了26号、99号和131号三个关于最低工资的公约和30号、89号、135号三个建议书;其中131号公约和135号建议书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可以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党和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和保护劳动者利益。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其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项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今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制定《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省贯彻《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二、陕西省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意义贯彻落实《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我省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和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我省在国有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步伐的同时,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发展很快。据统计,截止到1993年底,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400户;私营企业5570户;雇工的个体工商户40.56万户;乡镇企业76.9万户。同时,还有股份制以及国有民营和小型租赁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这种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法》出台以前,我国缺少比较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我省也出现了部分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以产品抵发工资等现象,特别是在国有民营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保证职工最低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少发或不发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受理此类案件208起,是1993年全年304起的68.42%。有的以至酿成集体停工的严重事件,影响了我省的社会稳定。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据对我省部分经济效益较差、工资水平偏低但仍正常生产企业的抽样调查,有部分职工农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月收入在125元以下,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为维持劳动力的正常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3.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实现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劳动管理日益走向法制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正在向法制化目标过渡。因此,制定最低工资法规,国家通过最低工资的确定来调节各部门、行业的工资关系,在微观放开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强化法律手段,促进工资分配法制化。
  综上所述,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要求,也是直接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全社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保证最低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制定最低工资规定的原则
  1.保障生活原则。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1993年我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采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比重法进行测算,并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进行了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按省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分别确定为月200元、175元、150元、125元四类工资标准,能够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
  2.社会公平原则。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论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信仰、所在单位有何差异,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均应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在最低工资标准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及时调整原则。《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综合参考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于上述因素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要根据诸因素变动情况及我省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4.法定必行原则。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工资保障权的实现。最低工资规定发布后,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条款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赔偿金和经济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共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发布、给付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罚则。
  1.在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方面《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租赁企业、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及部队在陕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在这些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有六种人不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即:(1)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2)熟练期内的普通工和熟练工;(3)
  学徒期内的学徒工;(4)试用期内的人员(这四种人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5)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2.在最低工资标准组成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4)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要求必须做到: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对欠付工资的有权要求支付赔偿,赔偿金标准为:(1)欠付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的20%;(2)欠付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的50%;(3)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的100%。
  4.在监督和罚则方面《规定》实施后,将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监督方面共分四个层次。
  (1)省劳动厅对《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2)地(市)、县劳动局在本地(市)、县行政区域内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在罚则方面:对违反《规定》即: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确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资日期的;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省、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责令限期或者立即改正,逾期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大力宣传、精心组织,保证最低工资规定顺利实施《规定》颁布实施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首先是各类企业的经营者及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学习《劳动法》的基础上,认真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内容。凡是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规范的,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加以纠正,及时调整,规范行为。不允许发生为了企业利益而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有违反规定的,坚决依法处罚。
  全体劳动者也要认真学习、了解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既要了解它,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举报,保证《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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