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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37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
  “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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