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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 1995-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5]033号
 

为适应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工作规则,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现随文检发给你们。本《规则》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并抄报省局备考。.
  以前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则和税收票证填写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票证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本规则下达后,省局拟印发到专管员,要求基层征收单位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坚决照办,并联系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以推动票证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
  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无偿地、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专用凭证。经填用后,既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同时,还是税务机关指导监督征收管理和执行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是保证征收、促进征收的重要手段。它关系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到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和准确反映征收成果;关系到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建设。
  为加强我省国家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使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收票证有:
  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电脑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包括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包括电脑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等。
  第二条 税收票证的印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省局负责印制各种税收完税证和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代扣代收税收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地(州)、市局负责印制手工开票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第三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
  1?县以上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税务所(组)必须指定兼职票证管理人员。
  2?税收票证的存放应做到地(州)、市局有专库;县(市)、分局有专房、专柜(保险柜);税务所(组)有专柜(保险柜);专管员、代征员有专箱、专袋。
  3?税收票证保管应做到'六防'、'七不准'。'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蛀、防丢失。
  '七不准'即:
  (一)非因税收专业工作,不准带票外出;
  (二)不准带票回家和走亲访友;
  (三)不准带要参加与票证无关的会议及活动;
  (四)外出征收,不准把票袋夹放在自行车、摩托车车架上和放置于他人能随意拿取的汽车内。
  (五)专管员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不准调离工作;
  (六)不准随意调换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的代征员;
  (七)不准销毁未到保管年限和未办好销毁手续的票证。
  4?专管员每月回所报解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及已填和未填用的票证,全部带回税务所,由会计根据销号簿或票证明细帐上的结存数逐本、逐份清点核对,代征员所领的票证,根据专管员票款结报手册(一式两册)上的结存数进行清点核对。
  5?专管员每月必须核对一至两次代征员的票证结存数,核对后必须在双方的结报手册上签章。
  6?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领用的票证必须按月向票证发放单位缴销已填开的票证和核对票证结存数,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
  7?所长每月、县(市)分局计财股长、地(州)市局计财科长每季度必须盘查一次库存票证,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并在票证出纳帐上签章。
  8?任何人因工作调动,票证未全部交清楚者,不得离开原工作单位。
  9?税收票证、帐簿、报表的保管期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文):
  (1)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保存十年。
  (2)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和票款结报手册保存七年。
  (3)税收票证报表保存五年。
  (4)票证移交清册保存十年。
  (5)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保存二年。
  第四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
  1?票证领发程序:必须依循由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分局--税务所(组)--专管员--代征员的程序办理票证领发手续,一级管一级,层层把关负责,以便分清责任,防止错乱。
  2?领发票证的注意事项:
  (1)领取前,先要计划好,既要做到存票不能过多,又要防止脱用。专管员要做到勤领、勤缴;限期、限票。
  领取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整包点包,拆包角点本,点份拆本后才能填用。持票人一次领票数量应在一次票款结报期限内所需数量加以规定(由县(市)分局或授权税务所按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2)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领票证,以免发生事故,责任不清。
  (3)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借调票证,余缺由上级税务机关调剂。凡不按上述注意事项领票者,如发现短缺票证,一律由本人负责。
  3?票证领发手续:
  (1)地(州)市局向省局,县(市)分局向地(州)市局领取票证时,需提前一至二天用电话预约,并填好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盖好公、私章,到上级局办理领取手续。
  (2)税务所凭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向县(市)分局办理领取手续,专管员凭票款结报手册在税务所票证出纳帐上签章的方式向所会计办理领取手续,所会计同时在专管员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
  税务所会计向专管员发票时,除在票证出纳帐上登记外,还必须在票证销号簿上逐本、逐份登记票证的字轨、号码。
  (3)税务代理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和纳税单位(人)需领用票证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对其发放票证。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填写。
  1?税收票证填开的基本要求;
  (1)税收票证只能用于征税,必须专票专用,决不允许用白纸条收税。
  (2)填开税票必须做到先领先用,后领后用的原则,并按字轨号码先后顺序填开,不准跳号,不准同时填开几本税票。
  (3)必须先收款、后开票。税收完税证的填用步骤是:计算,收款,开票,复核,将收据联交纳税人。纳税人未缴税款前,一律不准先开票。
  (4)复写式税收票证和涂碳式税收票证,必须垫好复写板,用圆珠笔全套一次填完。各种单写式税收票证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一次填完。无论何种票证严禁用红笔或铅笔填写。
  (5)税收完税证可一票多税(仅指随正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要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汇总;由计算机开票的税收缴款书一票一税;由手工开票的缴款书一票一目。
  (6)填写税收票证时,必须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潦草,不准自造简化字,也不准随意省略或漏项。严禁擦、刮、挖、补、改。
  (7)凡已填错应作废的票证,应在原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经所长批准签章后方能办理缴销手续,严禁自行撕毁。
  (8)凡开出发票应收税款的,税票'备注'栏内应注明发票的字号,同时发票上也应注明税票的字号。
  2?税收完税证填开口径:
  税收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各栏填开口径如下:
  (1)'经济类型':指纳税人的经济成分,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不能写成'私人'、'个人'、'承包户'等),'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它经济'九大类。
  (2)'填发日期':指填开税票当天的日期,必须一次填写,不得以后补填。
  (3)'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
  (4)'纳税人代码':指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5)'地址':指纳税人单位所在地或住址,必须写全称,不得填写本市、本县、本乡等字。
  (6)'纳税人名称':指缴纳税款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7)'税款所属时期':指填开税票所征税款的所属时期。
  (8)'税种':按缴纳税款的所属税种填写。同一张税票征收不同的税种时,各税种要分开填写。
  (9)'品目名称':指所征税种的某个项目名称(或税目)。
  (10)'课税数量':指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计税数量。
  (11)'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此栏供从价计征的税种使用,应分别不同税目填写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行定额征收的应在此栏填写'定额征收'字样。
  (12)'税率':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实行定额征收的不填,定率征收的'双定户'可填征收率)。
  (13)'已缴或扣除额':指该税种项目已缴税款和按规定应抵扣的税额。
  (14)'实缴金额':指减去'已缴或扣除额'后的实缴税款金额。小写合计数字前面应填'?'符号,以示封顶。
  (15)'金额合计':此栏必须大写,按照财政部、文字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写凭证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一律使用汉字数字填写,即'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数字前面一定要用'?'符号封顶,以防弊端。
  (16)'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人)'、'填票人'三栏各联都应签章。个人私章一律刻正楷字体,以便识别。
  (17)'备注':指征收税款时需要补充说明的记录。如:开具发票并收取税款的,应在此栏注明发票的字号(同时发票上也应注明税票的字号)。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口径。
  (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附加时使用此凭证。
  (2)此凭证依照'税收完税证填开口径'的要求和此凭证各栏内容填开。
  (3)此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
  4?税收罚款收据填开口径。
  (1)此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2)'被罚人':指被处以罚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处罚前已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违章事实'、'处理办法'栏不填,'处罚依据'栏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和编号。处罚前没有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应在'违章事实'栏填写违章主要情况,在'处罚依据'栏填写'根据××法(条例或细则)××条××款',在'处理办法'栏填写'罚款××元'、'处以补缴税款×倍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元'。
  (4)'补税凭证字号':指用以补缴税款的税收票证名称及编号。
  (5)'备注':填写补缴税款票证的填开日期,补税金额。
  5?税票调换证填开口径。
  (1)税务机关需要向纳税人调换原完税凭证时,均使用此凭证。
  (2)此凭证依照'税收完税证填开口径'的要求和此凭证各栏内容填开。
  7?其他税收票证的填开口径。
  (1)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国库经收处分别缴纳和汇总缴纳各项税款(出口产品税收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书。
  (2)使用税收缴款书收取滞纳金、罚款和非法所得时,在'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罚款'或'没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元','补税××元'或'非法所得××元';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滞纳金20‰'、'罚款×倍'或'全部没收'。
  (3)税收缴款书中'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4)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滞纳金、罚款后,以及委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此缴款书中的'代码'栏可不填写。
  (5)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是缴纳出口产品消费税的专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6)出口产品分割单是中间收购单位成批收购消费税应税产品,分批转供出口企业时,凭完税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税务机关换取的一种出口产品退税专用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此单第二联加设防伪标记。
  (7)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从国库办理税款(包括基金和附加)退库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此退还书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税收会计部门办理。需要退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并在'备注'栏注明'退还现金'字样。
  (8)'预算栏目':
  ①'款':按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有关要求填写。
  ②'项':按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有关要求填写。
  ③级次:按预算级次填写(收入涉及到两个级次的,应填写两个级次)。如:中央75%、50%;省级、地市级或县(区)级25%、50%等,如全部是中央收入的,则填中央100%。
  (9)收款国库和退款国库:按当地基层国库名称填写××县(市)支金库。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帐簿和报表。
  1?票证帐簿: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票证帐簿,并分别按税收票证种类设'总帐'和'分户明细帐'(由省局统一印制),及时登记票证领、发、存数。票证总帐要及时反映向上级机关领取及向下发放的票证数,同时要在分户明细帐上反映领发数以及分户的领、用、存情况。
  2?票证报表。税收票证报表设置'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集留市场定额完税证用存季(月)报表'、'票证审核情况月报表'三种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1)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本表(月报)由税务所向县(市)分局按月报送二份;县(市)分局于季后十二日、年后十五日上报地(州)市局二份;地(州)市局于季的二十日、年后二十五日上报省局一式二份。
  (2)集贸市场定额完税证用存季(月)报表:本表由税务所向县(市)分局按月报送二份;县(市)分局于季后二十日、年后十五日上报地(州)市局一式二份;地(州)市局于季后二十日、年后二十五日上报省局一式二份。
  (3)票证审核情况月报表:税务所会计对征收人员填开的税收票证审核之后按月填报此表。县(市)分局收到税务所的税收票证存根联及审核表后进行复审,将票证复审情况按所填列此表,并将复审结果通报所属单位。
  第七条 税收票证的审核。
  1?税收票证的审核方法:
  (1)一般性审核:审核是否按规定使用税票,是否按规定的笔类填写,票证规定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漏列、错列及漏盖印章等,废票是否经过所长批准签章,并检查各联是否完整。
  (2)政策性审核:审核税种、税目、税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技术性审核:审核票面计算的税款是否正确,大小写和散总是否相符。
  (4)经济手续的审核:审核税收票证填开日期和缴款日期,看有无积压和挪用税款情况;税票是否涂改、擦刮,作废票证是否情况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已报解的税收汇总缴款书上的金额是否与国库收缴盖章后的报查联金额和汇总的完税证上的总金额完全一致。
  2?税收票证审核要求:
  (1)税务所每月应组织专管员对当月填开的税收票证进行自审(代征员填开的由专管员辅导和审核)。
  (2)税务所会计必须对专管员自审后的税收票证进行复审。所长在会计复审的基础上进行抽审。
  (3)县(市)分局应定期组织所属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专管员对所属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地(州)市局每年应组织各县(市)分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所属各基层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1-2个月的税收票证用存和审核情况。
  3?税收票证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审核后发现的多征或少征税款应在十日内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由专管员自审后发现多征或少征税款问题,须经税务所会计和所长复审认定后方能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属于征免界限不清,不应征收的误征税款,应报请到(市)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退还。
  对于多征、误征税款,凡属固定纳税户的,如纳税人自愿要求可抵缴下期应纳税款,不作退税处理,但必须以同一税种、税目抵缴为原则,同时,在填开下期纳税凭证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实际应纳的数量、税额和抵缴数,以便票证审核和会统数字的处理。
  税务所自收税款在未交国库之前,由于计算错误,需退还多收税款时,应将已填开的税收完税证收回作废,全份上解,将多收部分退给纳税人,另行填开税收完税证,不作退税处理。
  专管员未按期办理多征或少征税款退补手续的,扣除当月奖金。
  (2)对多征、少征税款确属无法退还或追回的,必须由专管员(代征员)写出书面报告,经所长签署意见上报省(市)分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核销手续。
  (3)对积压票款者,必须按岗位责任制考核,从重处罚,扣发奖金;对有意挪用和贪污税款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追回挪用和贪污税款,半年不能参加评比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按挪用和贪污税款额的5%-15%的比例给予处罚和必要的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税收票证审核后的奖罚办法:
  为促进填票质量的提高,各地(州)、市局都要制定奖优罚劣的办法,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建立'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奖励基金'作为奖优罚劣的专用基金。
  (1)对手工填开税票(指各种完税证、各种缴款书)连续一千份无差错者,由县(市)分局、地(州)市局审查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验收后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2)对填开票证差错率在3%以内者不罚款,代征员填开的票证如有差错,其罚款从代征员手续费中扣除。专管员没有审核出来的,差错由专管员负责。
  第八条 税收票证的缴销。
  1?按期上缴已填用的票证:
  (1)城区、城关镇及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征收机关,自收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必须按日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连同税款送国库经收处办理解库手续。所属专管员、代征员自收税款在伍佰元(含伍佰元)以上的必须在当日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月缴期间可先将税款解库,月缴后再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当月税款当月入库。
  (2)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而信用社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的,征收机关及专管员自收税款、代征税款当日要存入信用社,根据及时入库的原则,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税款解库和票款结报手续,限期限额幅度规定如下:
  ①税务所:限期10天以内,限额二千元以内(含二千元);
  ②税务站(组):限期15天以内,限额一千元以内(含一千元);
  ③专管员、代征员:每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一至二次,限额伍佰元以内(含伍佰元)。
  山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旺征时期自收税款、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可适当放宽或延缩,由县(市)分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每月终了,虽不到限期限额也要办理一次票证缴销手续,要求当月税款当月入库。
  代征员因特殊原因未能执行报解规定的,专管员应到代征员所在地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以免积压税款,发生弊端。
  (3)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可在信用社开设'税款专户储存',但需经县(市)分局批准,税款只能存入,不准支取,不准计息,只能以转帐方式划解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税款,严禁用个人名义或其他形式开户储存税款。
  2?票证的销号:税务所应设置税收票证销号簿,所会计对专管员和代征员已填开的票证(不包括定额完税证和缴款书)必须及时逐份进行销号,并记上销号日期。应当做到随缴随销,防止积压混乱。
  3?县(市)分局计财、监察部门应按月检查税款解库和票款结报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税款解库和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的,视情况而定,扣发季度内奖金。未经批准私存税款的,除扣发奖金外,并给予政纪处分。
  4?票证的销毁:
  (1)县(市)分局对缴销的票证,应按上级规定加以整理保管,按保管年限规定的手续进行销毁。销毁前应编报有票种、字轨和份数的清册,由县(市)分局领导批准并报地(州)市局批准后,指定二人监毁,然后报地(州)市局备案。
  (2)凡明文规定停止使用而作废的票证,在销毁时一定要认真清点,造具清册,清册上要注明票种、字轨、号码和份数,由县(市)局指定二人监毁,上报地(州)市局备案,以'上交'记帐,并在摘要栏目注明;报表中以'缴销数'或'上缴数'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凡明文规定暂停征收的税种,其专用税收票证一律归县(市)分局统一保管。
  第九条 税收票证长短、损失的处理。
  1?税收票证长短的处理:
  经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分局逐级向下配发的税收票证发生长短的,必须经两人以上在场复点核实,多出的部分由领票单位补填领据记帐,短少的部分由领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由复点核实人出具证明,向上级局申请补发。原本短张、缺页、缺号、错号或印制残缺不全的票证,应将原本逐级退回到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在帐表上暂列'损失未结',并包括在结存数内,经地(州)市局审核同意核销后县(市)分局再在帐表上列'缴销数'处理。
  2?税收票证丢失的处理:
  凡丢失税收完税证者,必须立即报告税务所长,所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市)分局,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在五天之内要将税收完税证丢失的原因写成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应在得到税务所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州)市税务局,征管、监察、纪检部门要通力协作,迅速派人调查,于十天内向地(州)市局写出书面报告,地(州)市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批复,同时上报省局。县(市)分局和地(州)市局丢失税收完税证的应立即直接报告省局,并在七天之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
  对丢失税收票证的当事人,必须按丢失税收票证份数计算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地(州)市局自行规定),并且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除予以经济处罚外,扣发季度奖金。对丢失票证并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丢失税收票证的税务所(组),县(市)分局,应给予批评,并纳入年终评比。凡丢失税收票证不报告者,应加重处罚。
  3?税收票证损失的处理:
  凡因火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税收票证损失,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由县(市)分局组织调查核实,报地(州)市局审查核销。地(州)市局发生的损失,报省局审查核销。在未核销之前,列作'损失未结',包括在结存数内,核销以后,在帐表上以'损失数'注销。对盗窃或抢劫税收票证案件,应协助公安部门追查,阻止税收票证的流失。
  第十条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1?对于税收票证损失的案件,经查证确属需要核销的应上报核销。但税收票证损失一般需要在一年之后才能核销。如有利用已核销的税收票证作案者,一旦发现,从严惩处。
  2?一次性损失税收通用完税证在50份之内,税收限额完税证和税收定额完税证在100份之内的,由地(州)市局批准核销,超过以上范围的,以及损失《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的,由省局批准核销。损失其他税收票证由地(州)市局批准核销。
  3?一次性损失税款在1000元之内的,由地(州)市局批准核销,超过1000元的由省局批准核销。
  4?凡地(州)市局批准核销票款,必须抄报省局备案。
附:现行税收票证式样和税收票证帐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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