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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 1996-06-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字(1995)61号《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 
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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