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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 1996-07-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的改革精神,根据市委、市府领导对财税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现特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浦东新区,不含市属由区、县代征税的企业,下同)单独与外商(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三、各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下同),由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四、外商在本市投资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五、外省(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六、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经营性分公司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设立的生产性分公司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七、除上述一至六条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八、下列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征收,不论其投资总额多少和个人所得多少,均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1.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各类交易所与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3.设立在闵行、虹桥、漕河泾沿三个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
  4.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及外国承包商;
5.从本市内资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和其他所得的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
  6.外籍文教专家、技术人员、表演家、运动员等等人。
  九、本市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统一由市税务局办理。
  十、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因原投资者调整投资总额或投资者变化,申请变更原税务登记地的,上海市税务局原则上按企业首次投资总额和投资人予以审核和确认企业税务登记地;如个别变更内容多、资金量变大的,则由市税务局重新审核,确定企业税务登记地。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规定和征收户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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