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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国资办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1 生效日期: 1996-11-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房[1996]279号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计价费(1996)1617号《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局1990年第1号通告)的规定“办理国有房产评估业务的房产评估所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国有房产的评估结果,还须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的确认”。
  二、资产(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评估收费标准按市既有资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沪国资(1993)249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补充意见执行。
  三、单独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
  第088号《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权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资产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委托不能收费。
  1990年9月3日市房地局发布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合并、赠与手续所进行的房产评估,均不另行收取评估费。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也不收取房产评估费”现仍按照执行。
  五、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对困难企业委托的资产、房产评估,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减免。
  六、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费、新增项目收费或对同一项目重复收费。
  七、本通知下达后,市物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作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行为将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计委、国资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计价费(1996)16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353页)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
  9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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