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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2 生效日期: 1996-11-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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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陕财文[1996]088号)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我省劳动仲裁办案补助费按误餐标准提高到每天6元,市内交通补助每天4元。办案补助费从办案件处理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劳动合同鉴证费中补足。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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