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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对《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6 生效日期: 1996-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侨会[1996]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
  1995年5月,市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离、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0元临时生活补贴。原领取补贴额高于50元的,暂按原数额发给。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的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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