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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 1997-07-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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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及水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建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 
  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包括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越江通道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提取3%。 
  三、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南京市不少于15%,徐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不少于10%,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盐城市、宿迁市、淮阴市不少于5%,县级市、县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四、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4年不变。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季划转,年终决算。具体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五、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六、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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