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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9 生效日期: 1998-03-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军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拥军优属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为根本目的,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省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育的必修课。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制定拥军优属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层单位要逐步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以富有实效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大搞好军政军民团结。对侵害部队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采取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统筹优待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转入等办法,积极建立各级拥军优属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断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力和手段。
  第六条 大力开展智力科技拥军,帮助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生活必需用的土地,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各级工商、行业主管部门在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电业、物资、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部队按有关政策兴办的各类企业、家属工厂和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的副食品、水、电、燃料、液化气等日用必需品要优先、优质保证供应。对粮油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
  第八条 省内各车站、港口、民航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优先托运行李,有条件的要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凭证免费,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的,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退票不收手续费。
  第九条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群众遵守军事管理区的各项制度,未经部队允许,地方群众不准进入军事禁区。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土地、矿山、林地和水源等,受法律保护,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到部队营区滋扰闹事、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省内各地旅游景点和公园在“五·一”“八·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双休日,要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抗联)、老八路、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实行优惠价或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要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传递。对部队、优抚事业单位设立总机和优抚对象安装电话,要优先优惠办理。
  第十三条 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等所属单位及其他商店要设立优先标志,落实优惠供应办法,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三属”(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做好征兵工作,严把征兵质量和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城乡征集比例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确实需要请求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援的,由市、县(市、区)双拥办公室协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尽量做到对应安排合适职务。实行干部管理聘用制的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安排在干部岗位。对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和从事飞行、潜水、潜艇工作以及对部队建设贡献较大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对被部队授予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可在计划内优先安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的分配安置任务,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分别情况,按《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第十八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部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建设要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水、电、煤气管网集资等费用,有关项目的税收要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对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干休所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要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对有工作的随军家属、病故军官随军家属、随调家属及其子女,要本着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公安、粮食部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优先上岗,优先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安排他们再就业。对自谋职业开办实体的,要在资金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由各地市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种等方面予以照顾;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军人妻子,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对按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
  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应当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入托的,经双拥办协调,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托儿所应当予以接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应当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该家属的分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视为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计算工龄以军、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市、区、县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对居住在城镇依靠民政部门发给抚恤补助费生活的优抚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优先统筹解决;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由所在市、县政府解决,所需建房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家居农村的军队干部家属建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并在建筑材料和用工上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士家属和二等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要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在建房时,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对建房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耕地占用税和有关费用。所需资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在国家按基本标准抚恤、补助的基础上,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对城乡义务兵家属和农村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落实兑现。对义务兵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30%;
  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第二十八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义务兵的父母、配偶,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红军(抗联)失散人员、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本人,应免摊义务工。
  其他退伍军人回乡当年应免摊义务工。对上述对象中生活困难者,符合社会减免条件的,可减免农业税、提留款、陈欠款。
  第二十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中的非职工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治疗医疗费,所在单位要优先核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所需医疗费,采取财政扶持、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办法实行合作医疗。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规划,优先解决。要发动社会群众的力量,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使他们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附;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展双拥活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关系,努力促进部队自身建设和黑龙江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
  (一)驻军各级党委和广大官兵要把尊重地方党委、政府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各部队在完成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要主动配合驻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卫生城、文明城等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会影响的全局性活动。省军区系统要认真贯彻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地方党委的决议,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军事部的职能作用。
  (二)自觉尊重驻地人民群众。部队官兵要虚心学习人民群众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谦虚谨慎,注意礼节,讲究方法,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求部队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有关规定热情帮助解决。对需要地方政府为部队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工作程序有组织地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解决。部队官兵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
  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民间习俗。
  二、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一)积极参与驻地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义务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实际,主动参与驻地交通、通讯、农田水利、社会福利、城镇基础建设、旅游景点开发、植树造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突击作用。旅、团以上单位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团以下作战部队和院校学员人均8至12天,科研、技术单位人均6至8天,师以上机关人均5天,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8天),每年完成一至两项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军区系统要发挥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的需要,必要时统一协调军、警部队共同参加重大工程建设。
  (二)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要以义务支援为主,也可采取有偿支援的办法。凡属有偿支援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民争利,并积极承担地方专业工程队不便施工或难以承揽的项目。
  (三)要大力开展扶贫开发活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文件)及《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驻农村部队按照团包村、连包户的原则,普遍建立扶贫联系点、联系户,努力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国防科研、军事医疗、军农生产、军事院校等专业技术部队,要发挥科技文化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大力开展有专业特点的扶贫活动。
  (四)要积极支援希望工程。各部队要把支援希望工程、兴师助教作为加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师以上单位要独立帮助建立一所希望小学,并长期挂钩,不断提高学校建设质量。团以下单位要制定支援希望工程的规划、步骤,积极鼓励广大官兵参与希望工程建设。
  (五)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部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积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健全社会防范体系,主动搞好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武警部队在担负首脑机关和重要目标的保卫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中坚作用。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共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一)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努力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和《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军队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军民共建为基本形式,积极参加驻地精神文明建设。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驻军连以上单位都要与地方单位建立一至两个共建点。军民共建工作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做到组织健全,规划落实,活动经常,效果明显。
  (二)军民共建活动要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共建单位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军民共同学习宣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弘扬时代主旋律;共同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宣传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共同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共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智力助民;共同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丰富军地业余文化生活。
  (三)军民共建活动要把参加创建文明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作为主要内容。要结合驻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规划。要大力发挥部队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共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共建活动要突出特点,抓好典型,每个旅、团单位都要抓好二三个共建示范点。
  (四)加强对军民共建活动的检查指导。要认真贯彻中央军委(1995)3号文件精神,建立共建点应坚持就近、就地、就便的原则,重点做好“家门口”工作。共建对象应以基层为主,如村镇、街道、学校、厂矿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防止和克服舍近就远、嫌贫爱富、见利忘义的不良现象。严禁部队官兵以共建名义在与地方交往中拉庸俗个人关系,谋取私利。要确实保证军民共建活动深入健康持久地发展。
  (五)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要调动广大官兵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和完成好部队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和任务。要切实把创建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上,加强制度建设,着眼长远建设,注重社会效果,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
  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一)部队官兵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树立高度的群众观念,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严格用群众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良好形象。
  (二)团以上单位每半年、营以下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群众纪律检查。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节日要及时检查。部队野营拉练、外出驻训、战备施工中,要把检查群众纪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定期到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走访征求意见,以不断促进部队的纪律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三)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警备条令》,担负警备勤务的部队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纠察人员要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对违纪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队要对驾驶人员经常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行车,自觉服从接受交通警察的指挥、监督、管理。
  五、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军民矛盾纠纷
  (一)预防和制止军民纠纷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要自觉以大局利益为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带头维护军政、军警、军民团结。各级政治机关要经常分析群众工作形势,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军民关系的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带倾向性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把各种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教育干部战士做到不利于军民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军民团结的事不做,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高姿态,多算军政军民团结的大账,多做自我批评。不论责任在何方,都要按组织原则办事,由部队领导亲自出面协商处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和解决问题。对涉及触犯法律的问题,必须依法解决当事的部队和个人,不得对群众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
  六、切实加强对拥政爱民工作的领导
  (一)拥政爱民工作是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为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拥政爱民工作与加强部队的全面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分工一名首长负责,政治机关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单位要形成组织网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拥政爱民规划,列入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二)要组织官兵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论述,经常进行我军宗旨、性质、任务、职责和优良传统教育,使广大官兵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性,切实打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
  (三)各部队要积极宣传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培养和树立拥政爱民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推动拥政爱民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蓬勃开展。
  (四)要认真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政爱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掌握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把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省军区系统作为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协调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牵头服务作用。加强驻军之间的横向联系,健全各种联系制度。各地、市驻军(警)部队每年应召开一至两次协调会或座谈会,分析形势,通报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各部队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努力形成拥政爱民工作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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