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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9 生效日期: 1998-03-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展双拥活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关系,努力促进部队自身建设和黑龙江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
  (一)驻军各级党委和广大官兵要把尊重地方党委、政府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各部队在完成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要主动配合驻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卫生城、文明城等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全局性活动。省军区系统要认真贯彻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地方党委的决议,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军事部的职能作用。
  (二)自觉尊重驻地人民群众。部队官兵要虚心学习人民群众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谦虚谨慎,注意礼节,讲究方法,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求部队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有关规定热情帮助解决。对需要地方政府为部队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工作程序有组织地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解决。部队官兵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
  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民间习俗。
二、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一)积极参与驻地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义务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实际,主动参与驻地交通、通讯、农田水利、社会福利、城镇基础建设、旅游景点开发、植树造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突击作用。旅、团以上单位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团以下作战部队和院校学员人均8至12天,科研、技术单位人均6至8天,师以上机关人均5天,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8天),每年完成一至两项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军区系统要发挥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的需要,必要时统一协调军、警部队共同参加重大工程建设。
  (二)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要以义务支援为主,也可采取有偿支援的办法。凡属有偿支援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民争利,并积极承担地方专业工程队不便施工或难以承揽的项目。
  (三)要大力开展扶贫开发活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文件)及《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驻农村部队按照团包村、连包户的原则,普遍建立扶贫联系点、联系户,努力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国防科研、军事医疗、军农生产、军事院校等专业技术部队,要发挥科技文化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大力开展有专业特点的扶贫活动。
 
  (四)要积极支援希望工程。各部队要把支援希望工程、兴师助教作为加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师以上单位要独立帮助建立一所希望小学,并长期挂钩,不断提高学校建设质量。团以下单位要制定支援希望工程的规划、步骤,积极鼓励广大官兵参与希望工程建设。
  (五)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部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积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健全社会防范体系,主动搞好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武警队在担负首脑机关和重要目标的保卫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中坚作用。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共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一)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努力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和《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军队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军民共建为基本形式,积极参加驻地精神文明建设。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驻军连以上单位都要与地方单位建立一至两个共建点。军民共建工作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做到组织健全,规划落实,活动经常,效果明显。
  (二)军民共建活动要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共建单位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军民共同学习宣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弘扬时代主旋律;共同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宣传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共同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共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智力助民;共同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丰富军地业余文化生活。
(三)军民共建活动要把参加创建文明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作为主要内容。要结合驻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规划。要大力发挥部队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共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共建活动要突出特点,抓好典型,每个旅、团单位都要抓好二三个共建示范点。
  (四)加强对军民共建活动的检查指导。要认真贯彻中央军委(1995)3号文件精神,建立共建点应坚持就近、就地、就便的原则,重点做好“家门口”工作。共建对象应以基层为主,如村镇、街道、学校、厂矿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防止和克服舍近就远、嫌贫爱富、见利忘义的不良现象。严禁部队官兵以共建名义在与地方交往中拉庸俗个人关系,谋取私利。要确实保证军民共建活动深入健康持久地发展。
  (五)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要调动广大官兵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和完成好部队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和任务。要切实把创建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上,加强制度建设,着眼长远建设,注重社会效果,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
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一)部队官兵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树立高度的群众观念,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严格用群众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良好形象。
  (二)团以上单位每半年、营以下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群众纪律检查。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节日要及时检查。部队野营拉练、外出驻训、战备施工中,要把检查群众纪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定期到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走访征求意见,以不断促进部队的纪律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三)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警备条令》,担负警备勤务的部队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纠察人员要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对违纪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队要对驾驶人员经常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行车,自觉服从接受交通警察的指挥、监督、管理。
五、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军民矛盾纠纷
  (一)预防和制止军民纠纷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要自觉以大局利益为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带头维护军政、军警、军民团结。各级政治机关要经常分析群众工作形势,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军民关系的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带倾向性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把各种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教育干部战士做到不利于军民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军民团结的事不做,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二)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高姿态,多算军政军民团结的大账,多做自我批评。不论责任在何方,都要按组织原则办事,由部队领导亲自出面协商处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和解决问题。对涉及触犯法律的问题,必须依法解决。当事的部队和个人,不得对群众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
六、切实加强对拥政爱民工作的领导
  (一)拥政爱民工作是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为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拥政爱民工作与加强部队的全面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分工一名首长负责,政治机关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单位要形成组织网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拥政爱民规划,列入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二)要组织官兵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论述,经常进行我军宗旨、性质、任务、职责和优良传统教育,使广大官兵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性,切实打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
  (三)各部队要积极宣传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培养和树立拥政爱民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推动拥政爱民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蓬勃开展。
  (四)要认真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政爱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掌握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把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省军区系统作为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协调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牵头服务作用。加强驻军之间的横向联系,健全各种联系制度。各地、市驻军(警)部队每年应召开一至两次协调会或座谈会,分析形势,通报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各部队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努力形成拥政爱民工作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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