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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3 生效日期: 2009-03-13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的意见
市安监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2009年3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散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服务于“扩大内需保增长、创新创业促转型、政企合作维稳定”的工作大局,在我市建筑行业即将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背景下,经与保险机构协商,以不降低保险赔付标准为前提,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予以调整。

  二、调整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是:A档:按建筑面积投保费率由原规定的2元/平方米下调到1.2元/平方米,按项目造价投保费率由原规定的19元/万元下调到12元/万元;B档:按建筑面积投保费率由原规定的3元/平方米下调到1.8元/平方少,按项目造价投保费率由原规定的29元/万元下调到18元/万元。《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其他规定不变。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各级要从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提高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政发(2008)241号)。
  (二)落实责任,确保费率调整实施到位。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建筑施工、水利工程、市政工程三个行业和市建设、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向有关企业宣传调整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关口前移,加强督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强化执法力度。市财政局、安监局将于4月下旬会同市建设、市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投保费率调整情况表
险种
承保条件
(按人数投保的投保时不记名)
行业
计收
方式
保险费
(调整前)
保险费
(调整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档赔偿限额: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元
其中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00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建筑
施工
按建筑
面积
2元/平方
1.2元/平方
按项目
造价
19
12元/万元
水利
工程
按项目
造价
19
12元/万元
市政
工程
按项目
造价
19
12元/万元
B档赔偿限额: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300000.00元
其中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0.00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建筑
施工
按建筑
面积
3
1.8元/平方
按项目
造价
29
18元/万元
水利
工程
按项目
造价
29
18元/万元
市政
工程
按项目
造价
29
18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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