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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12 生效日期: 2009-05-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
各中央企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深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动力。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

  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趋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二是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三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四是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上述风险,对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核心,全面落实法制建设“新三年“目标要求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安排。要强化企业制度化建设,完善落实三年目标的制度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企业系统内落实目标的整体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重要子企业完成目标的考查评价,切实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进度步步明确、检查及时到位“;加强交流与沟通,树立典型,促进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各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三、深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夯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基础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总部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重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综合协调作用。要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结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针对当前金融危机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五、积极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措施,强化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发达国家对外国企业投资贸易行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案件频繁发生,涉及多家企业,涉案金额巨大。针对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趋势,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对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利用好国内外法律资源,系统研究国外投资、贸易、劳工、税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及时跟踪、收集各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态,做好贸易救济预警工作。对国外已经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要积极应诉、主动抗辩,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纠纷风险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采取歇工、减员和减薪等临时性劳动用工政策,劳资纠纷明显增加。中央企业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法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措施的合法性评估,进一步清理不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有效控制薪酬、加班、休假、歇工、解聘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劳动关系隐患,避免劳动纠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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