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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2 生效日期: 2009-07-02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对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既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又是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具有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限期拆迁和责成实施强制拆迁、房改审批、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决定限期治理等法定职权,目前这些法定职权依法委托各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行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明显增多,并呈上升趋势。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市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各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作为行政应诉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各应诉单位),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努力维护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指导、协调、处置涉及市政府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委办、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事务。涉及市政府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凡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制。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各应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各环节的责任人、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仔细、及时审查答辩材料,严格把关,并送市领导审签;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要亲自参与协调、应诉,必要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应诉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1号)要求,保证行政首长按规定出庭应诉。

  三、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开展
  (一)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受理程序,简化内部流转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尽快转市法制办处理。市法制办应立即进行登记,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承办的应诉单位,并立即通知应诉单位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应诉单位最迟应于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三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或答复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交市法制办审核后送市领导审批。涉及房屋拆迁相应权限下放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各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由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直接送市领导审签。市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各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说明理由报经市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答辩状(或答复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二)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审批等土地管理的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萧山区、余杭区政府负责应诉;涉及房改审批的案件,由市房改办负责应诉;涉及下放权限的房屋拆迁事项的案件,由各区政府负责应诉;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由市法制办负责应诉;涉及信访投诉处理事项的案件,由市信访局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具体承办事项的案件,由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会议纪要、公文简复单等事项的案件,由向市政府请示的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由具体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应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单位协同配合;涉及市政府履行其他法定职权的应诉事项,由具体的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法制办根据应诉事项确定。
  (三)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各应诉单位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同时委派一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应诉,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答复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四)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市法制办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对市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政治敏感性强的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视情况应当上报的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市政府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三十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具体档案规范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五)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下列情形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
  三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五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是未按规定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
  七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各应诉单位尤其是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和调整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审核把关、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要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避免因应诉策略不当、应诉不到位等导致市政府败诉。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组织行政应诉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五、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各应诉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分析、总结应诉中发现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尤其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严格征地审批程序和房屋强制拆迁程序,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查阅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在行政应诉前、应诉中,以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都要认真分析矛盾焦点,及时研究化解矛盾的有效举措,积极促成当事人息诉服判,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对于重大复杂、易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应诉案件,更要积极采取稳妥的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持续化。对由于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引起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应诉单位要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说明、汇报,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听取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执行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为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调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制度等,加强对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的交流和探讨,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良性互动。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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