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2 生效日期: 2009-07-02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加速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新型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逐步加快我市农资运输机具更新换代,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优化装备结构,强化依法管理,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到2011年,全市强制报废的上道路拖拉机数量达到应当报废拖拉机总台数的80%以上,并建立完善的拖拉机备案管理工作体系。

  二、拖拉机报废标准和程序
  (一)报废标准。
  1.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予以报废:①手扶拖拉机12年;②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③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④发动机标定功率少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⑤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⑥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⑦全挂拖车16年;⑧半挂拖车12年。其中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予以报废:①非法拼装的;②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③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④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报废程序。
  1.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期满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
  2.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选定的回收解体企业实施解体,或在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由机主自行实施解体并自行处置解体后的报废拖拉机废旧金属和材料。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进行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
  3.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的1日内,及时核对解体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农业、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查处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矿山等企业到期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更新和考核奖励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保险部门要做好报废拖拉机养路费、保险费等的退费工作,保障农民利益。
  (二)健全体系。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认真排查辖区内在用拖拉机情况,对未登记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进行备案,建立健全拖拉机报废档案、工作台帐、举报奖励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末有考评;要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安全意识,自觉按期报废更新,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扶持。对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的报废更新给予适度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实行配套直补,确保补贴到位。同时要建立数据库,防范造假行为。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加强考核。对区、县(市)营运拖拉机强制报废和外地农用车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合格的,实行以奖代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九年七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