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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 1996-01-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老干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的精神,房租提高后,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离休干部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 
  1.离休时的标准工资; 
  2.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3.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4.书报费; 
  5.洗理费; 
  6.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它收入部分”(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4、5款不重复计算且不包括用车定费包干费)的数额。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护理费、护理补助费、用车定费包干费、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按参加革命时期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困难补助费和老红军每月的100元生活补助费等。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离休干部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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