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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1 生效日期: 2009-08-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处置医患纠纷,以及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局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制定《南平市公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南平市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以及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闽公综[2008]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因医患双方对诊疗活动或诊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引发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诊秩序,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的医患纠纷,以及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条 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卫生部门牵头,综治、司法、公安、民政、信访、保险等部门、机构组成的处置重大医患纠纷领导协调机制并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处置小组原则上由政府分管领导及行政卫生、公安、调处中心、信访、医疗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指导医疗机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内保条例》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督促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保安公司雇用专业保安人员;
  (三)督导医疗机构建立和落实重要部位的守护控制和技术防范的安全保障机制,并施以重点保护;
  (四)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及时查处、侦破发生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协助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院内预防、处理机制,建立“医患沟通调解室”,妥善解决医患纠纷;
  (六)对三级以上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对二级以上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设立流动警务室,加强日常治安管理,维护医疗场所秩序,及时掌握医患纠纷动态,协助做好调解工作。
  (七)公安机关对医患矛盾突出和医疗秩序混乱的医疗机构及周边开展治安秩序整治,派员参加当地医院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工作。
  第四条 当接到医疗机构下列警情时,辖区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
  (一)停尸闹丧、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拉横幅、设灵堂的;
  (三)故意损坏、抢夺和盗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生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核实情况,及时报告;
  (二)维护正常秩序,开展法律宣传;
  (三)依法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第六条 对在医疗机构、办公场所内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停尸或占据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办公秩序,公安民警进行现场劝导,口头警告,责成患者亲属自行撤除;对不听劝导,不停止过激行为,公安民警进行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撤除;在限定时间内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撤除、不搬移尸体的,公安民警可依法强制处理。在公安机关宣布依法强制处理时,公安民警负责管制现场秩序,医方机构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负责清除横幅、花圈、灵堂等物,将尸体搬移至指定场所(地点)。对阻扰、殴打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坚决、有效地予以处理。
  第七条 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出警,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形成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治安稳定态势、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警力迅速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少数群众语言过激,没有严重危害医疗正常秩序行为的,要掌握情况,疏导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一般不宜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不明真相被动参与的群众,应通过对话加强沟通,孤立少数为首人员。
  (三)对组织策划者和有过激行为者,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避免事态扩大;
  (四)对聚众闹事、发生打砸抢烧行为的,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依法严厉打击。
  第九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拒不听从劝告,陈尸病房或故意将尸体移至医疗场所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二)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或占据诊疗、办公场所,驱赶其他病患者,堵塞通道,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办公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三)阻碍医师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四)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在处置医疗纠纷,打击涉医犯罪和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和派出所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人民警察法》之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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