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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3 生效日期: 2009-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9〕127号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我市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
  (一)由市司法局牵头,建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调委会)。市调委会负责本市辖区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属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和工作机构建设;协助各县(市、区)重大疑难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建立各自调委会前,负责三区所辖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市调委会由7至9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中须有法律、医学专家,并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
  (三)调委会开办经费、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调委会开办经费和日常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人民调解员薪酬实行补贴与“计件奖励”结合制,年人均6万元。
  (四)人民调解员按照一定条件实行聘任制,人员任用条件按照人民调解员基本要求结合医疗纠纷调处特点综合确定。具体标准与选聘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制定实施。
  (五)调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用房,为方便工作,可与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保险理赔中心相邻选址。
  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一)建立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市共保体),市共保体负责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实施。根据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照“经营能力强(2008年业务总额在1亿元以上),有承保经验(2008年前已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广(全市2/3以上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市场品牌和信誉良好”的共保体成员单位资格条件要求,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5家保险企业组成市共保体。
  (二)市共保体应确定首席承保机构,负责共保体日常事务协调办理。首席承保机构承担医疗责任保险份额应占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由其他承保机构平均分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首席承保机构。
  (三)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市卫生局牵头制定《温州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暂行规定》,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等保险。
  (四)市共保体应设立市保险理赔中心,接受医患双方委托,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理赔日常事务。
  (五)市保险理赔中心应在市区选择固定办公地点,方便日常调处理赔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市共保体成员机构分别选聘、派驻,并分别承担工作经费。
  (六)市保险理赔中心所需人员开支、机构运行办公经费从保费提留中支出,提留比例暂定为不超过20%,不足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承保份额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省、市、区级医院人员及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代表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情况;与承保机构商定、调整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解决运行中有关问题等事项。
  四、分类处理,讲究实效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以下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调委会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4.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对患方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和申请调委会调解的,可实行分级处理医疗纠纷,即根据患方经济赔偿诉求,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1.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费用由承保机构赔付;
  3.赔偿金额要求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视案情需要经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调处。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调委会须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四)接到医疗机构要求调解医疗纠纷的报告时,调委会和共保体理赔中心人员应及时赶赴医疗纠纷发生机构,听取患方诉求,明确解决方式,安排医患双方到理赔中心进行商议调处。
  五、加强领导,大力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市本级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温州医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计划,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熟悉掌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有关内容。各新闻媒体既要全面报导《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也要适时报导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到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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