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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资产、房产、信息、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访、保卫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指导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制订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司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医学专业学位建设和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指导部属院校的教学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
  (十)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国家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医疗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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