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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9 生效日期: 2009-08-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9〕198号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乡规划是促进城乡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协调发展目标的综合调控手段,是城乡建设的纲领和管理的准绳。为认真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快建设“三化两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步伐,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作用,统筹协调城乡空间资源配置。坚持城乡统筹和集约发展,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加快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积极推进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逐步建立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
  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一)切实加强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荥阳市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新郑市、中牟县要在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其他县(市)、区也要适时进行总体规划修编。要切实加快小城镇规划编制进度,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所有镇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开展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的城区、镇区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积极推进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务必要以统筹城乡资源配置、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在2009年底前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技术认定,在2010年底前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三)突出抓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等条件,通过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把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和集聚程度,使产业集聚区承载起建设现代城市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任。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重点产业聚集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全面加快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底前应完成辖区总数50%以上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争取2010年底全部完成,扎实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机制,充分研究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创新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前的专题研究工作。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和内容。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科学编制规划;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市场、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和内容,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创新城乡规划编制方法。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充分吸纳各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科学、合理编制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既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和修改程序,成立由政府、专家、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城乡规划管治要求。各县(市)、区必须严格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纳入城乡规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强化保障公共利益的“五线”管治要求;突出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认真做好城乡规划区内“一书三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三)健全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要就各地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全面开展“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加强民主监督,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
  (一)严格规划执法体制和职责。必须进一步理顺规划执法体制,明确主体和责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对于规划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查处的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的监管,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动机制,努力营造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氛围,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新闻宣传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三)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查工作。要坚持以严厉打击新增违法建设为主,逐步处理已有违法建设为辅的原则,切实加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力度。要对在建违法建设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严厉查处;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要登记造册,逐一立案查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典型案件,要深入调查、公开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总体部署,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清查任务,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态势,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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