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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5-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5)337号、财外便字(1995)40号文件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以财政部文件规定为依据认真制定出本企业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请于1996年6月30日以前将具体办法上报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外字〔1995〕3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新的外经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则是这一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环节。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促进企业进入国内外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为帮助、指导和督促外经企业更好地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组织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外经企业内部财务活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确保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有效实施,我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外经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主体的地位。外经企业要全面进入境内外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增强实力,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进行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改变旧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定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完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新的外经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共同组成。《企业财务通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外经企业的行为特点将《通则》具体化,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则是《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具体化。外经企业只有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企业和经营者的关系,才能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管理要求。 
  (三)制定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它是充分利用价值形式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二、制定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和财务政策法规。 
  《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法规,是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并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法规,不得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才能确保国家财务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必须坚持外经企业境内外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相一致的原则。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既是企业总部也是企业所属境内外机构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主体法规。企业境内外财务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和系统,外经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坚持境内外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相一致的原则,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从事财务活动。 
  企业境外机构需要向当地报送会计报表,按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要体现外经企业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外经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化;可进行选择的财务事项,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规定。 
  (四)必须全面规范外经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体现全面性的原则,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管理制度,同时对属于微观财务管理范围而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财务关系、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等,均应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 
  三、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外经企业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根据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好企业经营活动;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等。 
  2.明确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的权责。包括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项职能部门、所属境内外机构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财务计划的食施,并督促财务部门下达落实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参与选派境内外机构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参与经营决策及工程项目的投标、预测;统一调度管理境内外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总部与所属境内外机构、项目组的财务关系;企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财务关系;明确境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二)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的管理及填报要求。严格规定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其他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工程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收发、消耗、转移(包括境内外)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规范各种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人员定额、费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以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定期修订制度等。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规定物资的购进、运输、转移、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建立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 
  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境内外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用、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修岗位责任制;建立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5.建立定期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财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反馈的规定。 
  6.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境内外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报表的方法。 
  (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 
  1.规定筹集资金的预测、分析及使用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成本的分析,以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建立内部有偿资金使用的发放及管理办法等。 
  2.规定资本金管理办法。包括资本金分类管理以及资本保全、增值的管理,对所属境内外机构资本金的管理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需增资扩股的企业应明确增资扩股办法,健全实收资本验资入帐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并建立资本保全制度。 
  3.规定资本公积金的管理。明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4.规定负债的管理。要注意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清理、兑付程序及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和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的发行审批程序及债券溢价折价的处理;长期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部门的落实;各项负债的归还、利息的计付及财务处理办法。 
  5.规定境外负债的管理。建立境外分支机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境外借款必须经企业总部审批的程序,对信用、担保、抵押等必须事前报企业总部核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 
  1.规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包括确定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规定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备用金的管理办法;对境外机构的现金管理还应建立内部联签稽核制度,对现金收支凭证除需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等。 
  3.规定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项结算纪律,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制度,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保证帐实相符;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各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规定境外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明确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报批程序;明确境外银行存款使用范围,联签提款办法,建立经常性清理检查制度等。 
  4.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要设立外埠存款台帐,并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对企业境内外信用卡的开设,应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5.建立往来户结算登记、定期核对、清理制度。包括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月终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要按国家、地区、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与对方核对;对帐龄长的应收帐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 
  6.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方法。包括按国家规定对坏帐的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选择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应建立明确的确认、审核和报批坏帐损失的管理方法。对“帐销案存”的坏帐损失也应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7.规定存货的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加强低值易耗品、设备和周转材料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的管理,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具体确定境内外固定资产的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境内、外固定资产的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认真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能作固定资产管理。 
  2.确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收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3.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企业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折旧分类,并结合企业承受能力及经营特点等,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体的折旧方法,并在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4.合理确定境内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境内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在国家规定的区间内确定,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5.建立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境内外)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6.建立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查制度,规定大修理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还应明确其具体核算办法。 
  7.建立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可行性分析、立项逐级审批制度,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根据工程进度编制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查、竣工及考核的职能部门,确保固定资产购建质量和及时交付使用。 
  8.建立境外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境内外转移、变卖、报废时报经国办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批准的管理制度;境外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盘点清查的管理制度;境外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制度等。 
  (六)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制度 
  1.确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 
  2.规定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和摊销期限。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分别投资者投孜、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并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具体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3.明确无形资产转让的财务处理。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处理以及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明确具体财务处理办法。 
  4.加强递延资产管理。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明确开办费的开支项目。 
  (七)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1.严格区分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应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结合投资目的合理确定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并分别管理。 
  2.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和对外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3.规定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 
  5.合理确定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股权,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并明确具体的核算办法。 
  6.明确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包括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环境的考察;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投资,确需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必须办理产权转移证书等有关手续;建立境外投资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境外机构再投资必须经国内企业总部审批制度等。 
  7.明确投资收益的财务处理。应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收益的处理,应作出具体规定。 
  (八)成本、费用的管理制度 
  1.制定企业成本费用开支项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具体项目,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内部组织形式、内部核算体制,作出具体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应规范企业总部与境内外机构、项目组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工程项目、劳务合作等业务的成本管理内容,把企业总部与境内外机构、项目组的成本控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总部(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同时规范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各部门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在规范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责任时,应具体建立工程项目、劳务合作等业务成本计划与目标的编制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基础工作和相应的制度;建立检查、分析、考核制度;建立内部成本报告制度等。 
  3.建立费用的控制制度。应明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对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应规定更具体的管理办法(可制定一个总的管理办法,也可设立单项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的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控制制度,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佣金等项目的具体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境内外有关费用分摊办法等。 
  4.建立工资的管理制度。明确计入承包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和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的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其分配方法;建立工资的控制制度(包括外派人员工资制度)。 
  5.确定成本计算方法。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确定具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明确制造费用在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之间的分配方法。 
  (九)营业收入的管理制度 
  1.建立营业收入管理制度。应明确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及其他业务的合同管理;明确工程款结算程序;明确按形象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的程序等。 
  2.正确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应根据国家规定,区分一次结算、分期收款、实物支付、递延付款不同的结算方式,明确具体的营业收入的确认办法。 
  3.正确核算境内外业务盈亏。规定境内外业务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和经营成果的计算办法。明确境内外业务的日常财务管理内容、范围和有关结转手续。 
  4.规定递延收益的核算办法。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递延收入及相应的成本的核算、结转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应明确递延收益的确认、审批程序。 
  (十)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制度 
  1.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主要包括:编制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责权归属。 
  2.规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及核算办法。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企业正确核算和反映经营成果。 
  3.建立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应具体明确各项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开支范围、核算办法等。对企业各项罚没支出、各种捐赠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 
  4.建立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应严格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次序,建立相应的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联营或承包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在税后利润分配中,对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分配办法、具体用途、核算办法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十一)外汇收支的管理制度 
  1.确定记帐本位币。包括境内业务应以人民币(或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业务以当地币或美元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2.确定外币折合汇率。企业有关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应按国家公布的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境外机构可按所在国官方公布的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3.确定汇率、汇兑损益及财务处理方法。包括明确月份(或季、年度)终了,企业有关外币帐户的调整;汇兑损益的核算及按国家规定在经营、基建和清算期间的不同财务处理方法等。 
  4.规定外汇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制度。明确外汇(自由外汇、非自由外汇)收入、支出的范围;明确外币资金保管办法,定期核对检查外币帐户;明确境外外汇的内容控制制度、使用制度等。 
  5.规定外汇净收入的管理。规定外汇净收入的确认并及时汇回国内的具体办法。 
  (十二)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财务报表的设置及编制要求。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复核制度、填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表,未结算项目支出明细表,已完合同成本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国外人员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格式、口径、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境外机构报表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 
  2.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3.健全财务评价指标。应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评价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的需要,企业可自行设计补充一些指标,并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作出具体规定。 
  4.确定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应结合企业情况和管理需要选择确定本企业财务分析方法。 
  四、制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管理是生产力,也是提高企业效益的经济资源。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认真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这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各主管部门需要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为抓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指导、帮助和督促本部门所属外经企业制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6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查、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把指导、帮助、督促所属外经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指导、帮助所属企业制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督促所属外经企业于1996年6月以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备案。 
  (三)各股份制试点的外经企业均应在主管财政机关的指导、帮助、督促下制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应于1996年6月底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备案。 
  (四)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指导、帮助、督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有所借鉴,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另发),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需要强调的,一是企业在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时,应将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权进一步具体化,对有关财务事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应在办法中明确一个具体的折旧年限和一种折旧方法。二是企业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其他业务,可根据其主营业务,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并制定更具体的办法,一并纳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上述程序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五)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最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执行。 
  (六)为推动这项工作开展,提高外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财政部将于明年对各单位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交流和总结。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制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 
)》的通知 
 
 
财外便字〔1995〕4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帮助、指导企业制定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在我部颁发的《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我们又拟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外经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企业的特点,特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包括境外项目组,下同)。境外机构需要报送当地的税表及其他会计报表,按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境内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各自业务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围绕企业经营中心任务,结合经营管理的目标,利用价值形态组织财务活动,强化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为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总经理(或企业主要领导)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其责权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根据企业内部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外经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采取措施,确保实施;组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财务决策;支持各级财会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注意教育、引导境外财会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企业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境内外所属机构与财会部门的关系;组织编制和执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定期检查各部门、境内外所属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审核重要财务开支事项;负责组织内部财务核算,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组织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第六条   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总部财会部门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督促、检查企业境内外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与核算;负责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编制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境内外所属机构的财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如实向总部编报财政收支计划和财务报告,接受总部财会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督促、检查,并指导、督促、检查其所属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七条   总部财会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政策、法规开展财务工作。做好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按年分季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和境内外所属机构;财务收支计划要着重日常控制与管理,分析和考核要做到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清晰、分析有理有据,运用事前计划预测,事中核算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的方法,搞好全面的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积极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有效使用各项资产,发挥其应有效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经常对总部各部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的财会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及时向企业领导反映财会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决策,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参与各级领导的离任审计。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条   境内外所属机构的财会部门根据其职责设立不同的岗位,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其它部门要配合财会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落实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境内外所属机构暂不具备条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的应配备兼职财会人员。境内外所属机构的财会负责人由总部财会部门提名,会同人事部门考核,领导批准后任职,并实行双重领导。所属机构财会人员特别是境外机构的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应办理财会工作交接手续。财会负责人调离,必须向总部财会部门撰写述职报告。 
  各级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当好领导的参谋,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财会部门的领导,支持财会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企业境内外控股企业的财会负责人必须由我方委派,并应按总部要求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并抄报总部财会部门。 

    第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境内外所属机构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应按总部财会部门统一规定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确保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及时。对各项原始凭证都应认真审核,保证原始凭证准确无误。同时依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其经济活动。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按立卷、归档、保管、调整、销毁等环节,收集整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理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 
  为适应企业开拓国内和境外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在适度控制负债比率的同时,可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资金,以保证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进行资金筹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所属机构,筹集资金的用途、额度、方式,须报总部核准。非法人地位的所属机构无权自行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筹集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适度满足对外开拓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过高的负债率,会使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困难,影响企业信誉。资金筹集必须考虑企业还款能力。 
  2.资金筹集应根据资金需求计划提前准备,按时筹集供给,不得闲置浪费。 
  3.讲求经济效益。筹集资金必须研究筹资成本和承包工程项目以及投资项目的利润率,力争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投资报酬。 
  4.遵守筹资的规章制度。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金融机构的有关筹资的政策和制度,认真执行各项筹集、使用、归还资金的程序,严格履行资金筹集合同和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资金筹集的渠道 
  1.资本金的筹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增加资本金。所属机构未经总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资本金。 
  2.借款及债券 
  (1)短期或长银行借款。有以下三种不同形式: 
  A.信用借款。境内外所属机构可在总部核准的用途、额度、方式的范围内自行向银行申请信用借款。 
  B.抵押借款。境内外所属机构一般不准进行抵押借款,如必须抵押借款时,应事先报经总部批准后,方准办理。 
  C.担保借款。境内外机构需要总部进行担保时,应事先向总部财会部门提交申请借款报告和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经总部同意后,方准进行担保借款。境内外所属机构相互之间不得提供担保。 
  (2)借用国家周转金。 
  (3)发行公司债券。总部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国家的审批手续,发行短期或长期债券。境内外所属机构未经总部批准,不得发行债券。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为用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必须做好对资金使用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必须加强资金管理。 
  1.实行资金的计划管理。为使资金运用合理,加速周转,境内外所属机构应根据年度经营任务,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经总部领导批准后下达,按计划执行。 
  2.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和资金使用报告制度。为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弥补资金不足,总部对境内外所属机构实行资金内部调剂,推行资金有偿使用,使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趋向合理化。 
  所属机构必须将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按时报送总部。总部财会部门根据不同需要和利用资金结算的时间差,调剂余缺。内部调剂使用的资金,到期必须一次还清。如到期一次偿还确有困难,可在到期前向总部财会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分期或延期偿还。总部财会部门有权对使用不善的所属机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 
  (1)境内外所属机构之间不得横向调动资金和用自由外汇作担保抵押等。 
  (2)实行资金长短分管,不得将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 
  (3)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运用,对承包工程项目资金的投入必须了解业主的信誉、合同币别的汇率风险、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当地政治形势。对长期投资项目更需要切实进行可行性研究。严禁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借给个人从事其他用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帐外资金;对资金占用量大,回报率低,长期经营亏损,又无力扭转的项目,总部财会部门有权向决策层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会部门对应付帐款等各项负债应及时核对,及时偿还。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含外汇)主要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现金管理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加强现金收支的管理,做到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定期检查现金实存数与帐面结存余额是否相符。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及时将超过限额的现金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 
  (2)会计、出纳业务严格职责分工。现金出纳和银行存款结算必须由专职出纳人员担任,出纳人员由总部财会部门、人事部门审查认可。业务量小,不需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的单位,必须由总部财会部门、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兼管。会计人员不准兼管出纳业务。支票、空白收据、发票和其他收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印鉴应由会计人员严格保管。 
  (3)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过结算起点的收付款项,都应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准以现金收付。 
  (4)现金的收付凭证,除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有效。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准确,不得涂改。 
  境外所属机构对外进行的现金付款,如没有原始凭证,可自制付款凭证,但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方能有效。 
  (5)境外所属机构的全部当地币现金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当地经营成本、费用和经批准保留一定的周转金外,应及时将多余的不可兑换的外币妥善处理,以减少损失。 
  (6)所属机构都需按不同的货币,分设现金日记帐或复币式帐簿,根据收付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 
  2.银行存款管理。 
  总部及所属机构的银行存款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对通过银行结算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加强管理。 
  (1)总部各部门及境内所属机构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款项外,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2)总部各部门和非独立法人的所属机构,一般不准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如确有需要,应报总部财务部门批准。 
  境外所属机构在不可兑换货币的国家和地区,未经总部批准不能开立自由外汇帐户。需要开立自由外汇帐户时,应慎重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汇出汇入方便的银行开立帐户。 
  (3)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经单位财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4)境外所属机构在当地发生的结算业务,必须实行双签和联签制。对签发以自由外汇支付的业务,应规定限额,在限额内的由所属机构财务负责人和经理签发;超过限额的报总部审批。 
  (5)境外所属机构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如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必须报经总部批准,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产权转移证书,声明该项资产属于总部。产权证书等文件的正本,应由总部财会部门保管,不得交由私人或外方人员代管。 
  (6)境外所属机构在境外第三国或其他地区采购商品,应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用现金支付;一般不准在第三国或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帐户,如需要开立帐户,必须经总部批准。采用信用证和保函方式结算,应具备付款条件,还必须报经总部审核批准。 
  (7)发生的银行结算业务,要及时逐项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财务核对相符。 
  3.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1)外埠存款,总部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外埠进行临时采购材料、设备时,可将款项汇信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采购后外埠剩余的货款余额,应及时返回。 
  (2)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国内所属机构办理此项结算业务必须经单负责人批准,方能办理。 
  境外所属机构需要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或保函时,须事前报总部批准。 
  (3)银行本票、汇票存款,各所属机构需取得银行开具的本票或汇票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4)在途货币资金,即汇款尚未到达,处于在途的资金。各所属机构应根据通知及时联系收取汇款。 
  (5)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财会部门对信用卡帐户的开设必须严格控制。使用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规定使用限额。各单位财会部门应及时对信用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是: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内部往来、备用金、其他应收款。 
  1.应收票据 
  加强对应收票的管理是做好票据结算的前提。必须建立应收票据登记制度,做好应收票据的结算。应收票据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出票、审核、提示、承兑、背书和付款等过程,如不获承兑或遭到拒付,应及时填制拒绝证书和及时行使追索的权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部及所属机构财会部门收到应收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和登记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货币种类、记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如将票据办理贴现,还应登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发生拒付时登记拒付以及追索等事项。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的,在登记簿内注销。 
  2.应收帐款的管理 
  (1)对应收帐款除加强核算外,总部及所属机构财会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应收帐款的催收,确保如期收回资金。对分期付款销售业务的应收帐款,以及委托代销或寄售业务的应收帐款,也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各单位财会人员对逾期应收帐款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每季季末应提出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 
  (2)对应收帐款要及时登记发生的每笔款项,准确反映形成及增减变化情况,定期对应收帐款以对帐单形式向对方进行核对、催收,及时将应收帐款转化为货币资金,避免资金沉淀。 
  (3)坏帐损失的管理。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提取坏帐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实际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所属机构,发生坏帐损失,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应冲减管理费用。 
  境内外所属机构每年发生的坏帐损失,需报总部财会部门批准后方能核销。需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按程序报批后核销。 
  3.预付款的管理 
  预付款是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分包合同或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或供货单位的货款,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清理。 
  4.内部往来的管理 
  (1)为确保总部与所属机构之间和所属机构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互一致,应采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由业务发生的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填制单位。 
  定期由债权方根据明细帐记录,填列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对方应及时核对,如发现有未达帐款或由于差错等原因核对不相符时,应在签回清单上详细注明,以便查明原因,并调整帐簿记录。 
  (2)下列业务不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A.总部与所属机构之间的有关生产周转金的上缴和下拨。 
  B.总部拨给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借款和临时周转金等。 
  (3)内部往来清算,境内外所属机构在期末编制决算前,应将内部往来各单位明细余额核对清楚,及时办理清理结算。 
  5.备用金的管理 
  备用金是企业拨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用于差旅费、零星采购款或日常零星开支使用的资金。 
  对备用金的管理,各所属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定额制和非定额制两种方法。 
  各所属机构不论对备用金采用那种管理方法,都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备用金的领用、报销、检查制度,做到定期核对检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在生产经营业务中发生的应收取的赔偿款、存出的保证金和为职工垫付的个人用款等,应按应收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检查核对。 
  7.待摊费用的管理 
  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分期摊入各期成本的各项费用。如:对外承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预付租金和受益项目多的出国考察费等。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作为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管理。 
  各所属机构应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内容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合理地确定每期成本、费用应负担的摊销额。 
  (1)能确定受益对象的,可按受益项目的期限确定每期摊销额。分期摊入受益对象的成本。 
  (2)不能确定受益对象的,可将应摊销的费用转入制造费用。 
  (3)境外所属机构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待摊费用,应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期限进行摊销,承包工程结束时,应全部摊销完,不留余额。 

    第二十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和商品,不论存放任何地址,所有权属于企业的都是企业的存货。委托其他企业代销的物资,仍属于本企业存货。 
  企业购置的材料物资,货款已付出,尚未验收入库的,也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列为在途物资进行管理。 
  1.存货的分类。存货主要是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实物结算的物资和在建工程等。其中实物结算的物资,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用实物形态进行结算项目的物资。在建工程,是对外承包工程尚未对外进行结算部分的实际成本。 
  2.存货的计价。 
  (1)各类存货都以实际成本计价。 
  (2)对发出、销售、盘亏的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管理 
  (1)总部各部门、各所属机构应对存货按不同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建立健全存货帐卡,对出库的存货及时核算,按月、季填制存货收发存报表。 
  (2)应大力控制存货的采购,减少资金的占用。承包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应依据施工生产计划,编制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按计划组织进货。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库存数量,合理确定采购计划。 
  (3)凡进库材料物资,需根据购货发票等凭证填制入库单,验收入库。出库材料物资根据领料单出库。 
  (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摊销,领用周转材料,按项目工期分期摊销。 
  (5)存货应按季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属机构发生数额较大的盘亏,应查清原因,报总部财会部门。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竣工,处理存货的损益列入当期工程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分类,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别核算。 

    第二十三条   总部及境内所属机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35年 
  房屋及建筑物 25年 
  其中:简易房 5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10年 
  运输设备 6年 
  生活及管理设施 5年 
  境外所属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15年 
  房屋及建筑物 10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5年 
  运输设备 3年 
  生活及管理设施 3年 
  境外使用施工设备在项目全部完成又无后续工程,虽未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也应在项目最后一年将折旧提足。 

    第二十四条   总部及所属机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5%计算,境内无残值收入的固定资产如仪表、仪器等和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计残值,按原值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月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境内外所属机构固定资产大修理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大修理方案和预算。按下列条件审批: 
  大修理费用总额超过应修固定资产原值30%以上的,需报总部批准。 
  大修理费用总额未超过应修固定资产原值30%的,由各所属机构自行审批。 
  大修理、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支出,列入各期财务收支计划,按计划修理。所有修理费列入有关成本、费用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经总部财会部门同意,可通过待摊费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的管理 
  1.接受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总部领导批准,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的净值作为实收资本额,以评估确认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其差额为累计折旧。 
  2.购建增加的固定资产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属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可行性研究,准确预测投资效益和投资额,属于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理由和需要金额,报总部财会部门审核经总部领导批准后列入购建计划。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要成立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的工程办公室,负责处理材料采购及工程管理等工作。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要指定部门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结算,并按基建程序列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的计价,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报总部审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要考虑租赁合同的币别、租赁期限、各期应付租金、利息以及手续费等,避免由于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在使用过程中要建立“租赁固定资产卡”,记录租赁金额、币别、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付息、手续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租赁期满,支付转让费后,将租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转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要经过技术鉴定,认定可以报废的固定资产凡折旧提足、使用年限已满的正常报废,由各部门及所属机构提出报告,报总部财会部门备案。凡属提前报废的,由各部门及所属机构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报总部审批。变卖丢失以及损坏的固定资产教必须报总部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处理。丢失、损坏都必须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固定资产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设备部门管理,生活管理用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都要填制规定格式的验收入库单、调拨出库单等必要的原始凭证。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卡,该卡一式三份,一份由设备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情况;一份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随物保管,并及时记载变化情况;另一份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财会部门保管,保持与会计帐面金额的一致。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仅保证帐物相符,还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定期大修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发挥设备效能,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每年终了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对帐、卡、物的数量,保证帐卡物一致。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都要认真追查。 
  在清查中还要与技术鉴定相结合,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提出技术鉴定,办理申请报废手续,对应该进行大修理的设备提出意见列入大修理计划及时大修,对生产经营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提出清单,停止使用或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与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境外所属机构的固定资产如需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总部批准,并在当地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转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根据财清〔1994〕15号文、财清〔1995〕2号文及财清〔1995〕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   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机构需要购入无形资产、或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需经总部财会部门审核后经企业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金额,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进的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对于自行开发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自试验开始直到取得所有权时止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的价值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企业商誉,除合并或合营外不得计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企业商誉,由法定机构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由总部财会部门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或预计受益期限规定摊销年限,难以预计受益期限的按十年摊销。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它主要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待摊费用,例如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临时设施费、周转材料等。 

    第四十条   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律师费、职工培训费和筹建期间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等。但开办费不包括以下费用支出: 
  1.筹建期间为进行购建固定资产的拆迁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和应由购建固定资产承担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应列入购建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 
  2.应由投资者或合营各方承担的费用。 
  3.为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机械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各所属机构开办费自开业后按五年摊销。 

    第四十一条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对租入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的费用支出,对租入施工机械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支出。凡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的改良费用支出,列入递延资产进行核算,并在租赁有效期限内摊销。 
  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中可以转移的单独的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单项设备如空调机、电动机等,应当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境外所属机构承包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的临时设施搭建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并按工程期限分期摊销。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总部各部门及各所属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报总部审批。 
  对境内外被投资单位的再投资(包括增资)的审批权限,视同新的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着重研究当地的政治、经济环境,物价、汇率和通货膨胀的现状和今后趋势,有关的税法,外汇管理,资金调度包括利润汇出以及其他有关投资风险等因素。各级财会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评审等投资决策前各个环节手工作,从项目的经济效益、企业资金能力、可能发生的风险等提出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境内外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企业应派出业务素质较好的财会人员,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会工作,并接受总部财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没有派驻业务、财会人员的被投资单位,不得对其投入资金。 

    第四十八条   企业投资的独资或控股企业应按总部财会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 

    第五十条   总部各部门、各所属机构以实物对外投资,由总部提出报价方案;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总部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潜在效益提出报价方案;经企业领导同意后作为投资协议或合同我方投资额的依据。对投资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由总部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在境外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还应遵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总部各部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如有特殊需要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经总部批准。在当地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转让手续(包括投资委托书和信托声明书等)。股权(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的正本应由总部财会部门保管。 

    第五十四条   到期收回、中途转让或出售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第五十五条   未经总部批准,各部门、各所属机构不得投资经营股票、债券、外汇、贵金属、商品期货和房地产交易等风险业务或代理业务。 

    第五十六条   总部及所属机构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50%。 

    第五十七条   总部和各所属机构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境内外被投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应经常了解检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情况,分析、考核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甚至撤销清理的建议。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成本和费用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重要内容,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和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达到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消耗,正确反映经营成果的目的。 
  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效益的增减,总部及所属机构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重视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管理实行总部、所属机构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总部及所属机构的负责人审定企业及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组织领导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成本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定期分析研究成本费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 
  总部及所属机构财会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及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并贯彻落实,编制并执行成本费用计划,组织成本核算和分析,监督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各级财会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费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事项要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会计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总部及所属机构职能部门(如材料供应、劳动工资、工程技术、生产计划等部门)按分解到本部门的成本和费用计划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完成计划负有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十条   承包工程由于实施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 
  自营承包工程,要对成本进行全面管理。从成本计划、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加强对工程成本的全面管理。与其他单位采取合营方式风险共担、盈亏共负的承包工程,必须由我方派出人员全部或部份分包给其他单位食施,分包方式采取工程费用一次确定、盈亏由分包单位自负的项目,成本管理重点是:合理确定分包工程价款,签好分包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十一条   承包工程必须正确划分成本项目,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承包工程实行制造成本法。 
  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指在工程施工生产时,能够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直接成本项目有: 
  (1)直接材料:指工程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结构件和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2)直接人工: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津贴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施工中使用自有设备的折旧、修理、燃料动力及维修保养等项支出以及安装、拆卸、进出场的运杂费,租用外单位设备的租赁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生产消耗的风、水、电、汽的费用,场内二次搬运费,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 
  2.间接成本:指不能直接计入而要按一定标准分摊计入各成本对象的费用,一般称为制造费用,包括工程施工队以及生产车间等生产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内容包括: (1)间接人工: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炊事员,勤杂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支出。 (2)间接材料:指虽然直接用于施工生产,但数额不大,不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部份材料;在生产过程并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 
  (3)其他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劳动保护费,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周转材料摊销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 

    第六十二条   管理费用指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内容包括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管理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业务招待费、业务资料费、坏帐损失、佣金及其他管理费、材料物资盘亏和毁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具体开支范围和计提比例按国家现行规定。 
  团体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十三条   财务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六十四条   销售费用包括销售材料物资和产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六十五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包括为此而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汇兑损益。 
  2.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为了正确反映施工生产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正确计算成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建立各项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实行定额管理,对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定额包括固定资产利用定额,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消耗定额,劳动工时定额,费用定额,质量定额等。 
  对外承包工程的定额可以参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例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等执行;有些定额应根据先进又合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例如材料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各单位不仅要有定额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 
  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成本计算的原始记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反映材料的领、用、退,如收料单、退库单、耗料汇总表、材料盘点表等。 
  (2)劳动力方面的原始记录:反映职工人数、考勤、工时利用、工资结算等。 
  (3)设备使用方面:设备进场安装运转记录、作业台班记录、设备利用率有关记录、设备维修、油、燃料消耗记录。 
  (4)产量质量方面的记录:月产量的统计、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的统计、在建工程量统计等项的记录。 
  (5)费用支出的记录:水、电、劳务、运输等项发票、帐单等。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 
  一切材料物资的购入、领用、退库、调拨,都必须切实进行计量,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手段,一切物资入库除准确计量外,要办理验收,并凭单据登记入帐。 

    第六十七条   承包工程成本计划是确定计划期内施工生产耗费的成本水平,作为考核管理成果的标准,并同预算成本相比较显示降低成本目标。各单位必须编制月份、季度、年度工程成本计划。 
  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资管理、劳资管理和财会人员根据工程生产计划、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费用控制支出预算编制成本计划。编制成本计划后要把降低成本任务,根据分工分别落实到各生产和管理部门,确保计划的实现。 
  各单位编制的月份、季度、年度成本计划随同月份、季度、年度生产计划一并报总部财会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成本控制。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根据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对实际的生产耗费进行严格管理。重点控制直接成本,尤其是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材料消耗要实行定额领料,人工按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工资或者定额内包干等办法,实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第六十九条   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必须按照梳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作为预提费用,一般预提费用年底应当结清不留余额。当期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共同负担的费用,可作为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分摊。 

    第七十条   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七条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以每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以计算各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 
  直接材料的消耗要以限额领料单为基础,期末汇总编制消耗材料汇总表据以计算成本,材料价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直接人工根据本期各核算对象发放的工资清单,计入当期成本。 
  施工机械使用费:租赁外单位机械赁租赁费结算单,自备机械根据当期发生的折旧、修理、油耗等项费用计算,能直接分清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几个核算对象同时施工不能直接计入的,要赁机械工作台班记录根据耗用台班数进行分配。 
  其他直接费:可在会计核算中归集,期末根据各核算对象完成工作量进行分配。 
  制造费用:日常建立费用明细帐,期末按各核算对象完成的工作量分摊到各成本对象。 
  工程成本按月计算,月终应将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结出余额,据以编制成本报告。 

    第七十二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已结算项目成本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资本支出的界限;境内成本与境外成本的界限。 

    第七十三条   各所属机构应按月编制工程成本报告报送总部财会部门。其格式如附表一。工程成本报告中预算成本以计划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本期实际完成工作量填列,实际成本根据成本核算资料进行编制。 

    第七十四条   成本分析。各单位要利用工程成本报告,结合有关成本资料,采用指标对比法进行分析。首先比较总成本的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比较,分析总成本实际支出水平,并进一步按成本项目逐项对比检查,从各项的节约超支中分析原因,并结合降低成本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之要把降低成本的经验和超计划支出的原因分析清楚,纳入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上报总部财会部门,为制定下一步降低成本计划,加强成本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有用信息。 

    第七十五条   劳务使用项目的成本管理。劳务合作项目的形式有按单位工程提供全部劳动服务的,有按投标总人员费用承包的,有按提供的劳动日确定每个劳动单价,按日计酬。不论那种形式的劳务合作,都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劳务合作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经营管理费、其他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以一个合同为一个核算对象。加强劳务合作成本管理要建立境外劳各项目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境内外要按合同建立劳务项目费用台帐记载应收劳务费,实收劳务费和劳务费用各项支出。按月提出劳务项目成本报告,并对成本的节约或超支作出必要的分析。 

    第七十六条   期间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1.期间费用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总部各部门及所属机构要编制年度和月份的费用支出计划报总部财会部门,总部财会部门统一平衡汇总费用支出计划,经总部领导批准后下达,作为控制支出,考核业绩的依据。 
  2.总部及所属机构财会部门要根据批准的费用支出计划进行指标分解,本着谁支用谁管理的原则把计划指标下达各部门。财会部门按计划严格控制支出,如有超计划支出,必须说明原因,查清责任。 
  3.总部财会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例如差旅费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等。制定的各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企业领导讨论研究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备案)后公布实施。 
  外派人员国外工资制度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财外字〔1995〕259号)执行。 
  4.境外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境外当期损益。境内所属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本单位当期损益。总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按境内外营业额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七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交付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实物支付方式结算,以实物销售并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可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七十八条   各级财会部门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七十九条   经营承包工程项目的各单位财会部门包括驻外经理部、项目组的财会人员要根据发包单位工地代表签字的已完工作量及时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向发包单位收款。 

    第八十条   项目索赔是增加工程收入的主要环节。经营承包工程单位的财会人员要熟悉合同中有关经济条款,积极参与项目的索赔工作。 

    第八十一条   总部和各所属机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各项收入。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及时准确地核算。 
  对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递延付款方式结算的营业项目,其应收价款收入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营业成本,差额作为递延收益或损失反映。在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延期付款方式项目的分期应收帐款,按该项目的收益率计算本期实现的收益额,从递延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未尚未收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营业成本,期末差额作为递延损益反映。 

    第八十二条   利润总额按照外经行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计算。 

    第八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索赔收入、罚款收入。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修费。 

    第八十四条   根据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外经企业及其境内所属机构境内外业务应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并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就地缴纳所得税。企业总部对所属机构的盈亏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汇总,集中计算经营成果。 

    第八十五条   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首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配分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得的利润,其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率由财政部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提取比率由财政部规定。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根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5〕31号)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决定,控股企业的分配方案由总部提出交合营企业董事会讨论。 

    第八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为限。所属机构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需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时,必须经总部批准。 

    第九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所属机构提取的公益金,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购建集体福利设施。 

    第九十一条   各所属机构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利润计划报总部财会部门审核,经总部领导批准后据此考核。总部财会部门应汇总编制企业的年度利润计划报总部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十二条   总部财会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利润的预测和分析。要针对所属机构利润完成情况提出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意见和建议。 
  各所属机构财会人员应按季对利润完成情况进行较比分析,并编制下一季度的利润计划报总部财会部门。 
 
 
第九章 外汇管理 
 

    第九十三条   根据外经企业财务制度,企业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涉及外汇核算业务时,采用复币记帐。企业总部记帐方法如需变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中说明。 

    第九十四条   为简化核算手续,企业总部及境内所属机构采用年初的市场汇价(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卖中间价)为记帐汇率。期末,应按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各所属机构记帐汇率的方法,如有改变,应事先报总部财会部门批准。 
  境外所属机构可按照所在国官方公布的市场汇价作为记帐汇率。境外机构报送总部财会部门的各种会计报表,应按所在国官方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将当地币折合成美元。 

    第九十五条   总部及境内所属机构的外币现金、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如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各种借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等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期末外币现金、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余额,应按期末市场汇价调整折合记帐本位币的金额,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第九十六条   由于银行结汇、售汇的汇价折合人民币与记帐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第九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年摊销;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九十八条   总部及境内所属机构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出资额时,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如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有关银行存款等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由于折合汇率不同而发生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九十九条   总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所属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需经总部财会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总部各部门和企业所属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立外汇帐户。 
  境外机构可自行开立当地币帐户,开户后应报总部财会部门备案。 
  在非自由外汇地区的境外机构开立自由外汇帐户,需报总部财会部门批准,开户后应报总部财会部门备案。 
  第一○○条 总部财会部门应核定境内外所属机构开立自由外汇帐户的外汇存款限额。各所属机构应按月报送外汇存款余额表。超限额存款应及时汇入总部的外汇帐户。 
  第一○一条 总部财会部门及境内所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结汇及付汇手续、所属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调剂外汇。 
  第一○二条 总部以及境内外所属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总部财会部门应将经企业领导批准的外汇收支计划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和所属机构。各部门和各所属机构应按季编制外汇收支报告表报总部财会部门,以便考核分析。 
  第一○三条 企业各部门及境内所属机构需要用汇时,应于一周前办理付汇申请(包括提供有关用汇依据),经总部财会部门审核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一○四条 除经企业领导批准有权自行筹集外汇借款的单位外,其他境内外机构不得自行筹集外汇借款。需要总部担保或用各所属机构财产抵押的外汇借款需报总部审批。 
  总部财会部门对外汇借款要研究借款币别、期限,注意汇率风险。 
  第一○五条 总部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防范制度,努力降低外汇风险。 
  各境外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不当地的各种货币汇率变化信息报总部财会部门,总部财会部门要对各方收集的有关外汇信息,加以分析和研究,预测有关货币汇率变化的趋势,并及时对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的外汇债权、债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你外汇风险。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一○六条 根据外经企业财务制度,企业总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应定期编制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一○七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便于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总部财会部门及境内外所属机构应编制下列企业内部报表。境外机构按照当地币折美元数填列。 
  1.为了分析工程项目成本支出情况,管理工程承包的单位应按季编制项目支出明细表,项目完工后编制已完项目成本表,格式如附表二、三。 
  2.为了分析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应按季编制期间费用明细表。各境外机构还应按季编制国外人员费用明细表,其格式如附表四、五。 
  3.为了分析债权构成和帐龄情况,应按季编制债权帐龄情况表,其格式如附表六。 
  4.为了分析存货储存情况,有关单位应按季编制积压存货明细表,其格式如附表七。 
  5.为了分析固定资产构成、折旧以及在建固定资产情况,年终应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其格式如附表八。 
  6.为了分析营业外收支情况,年终应编制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其格式如附表九。 
  7.为了分析自由外汇收支情况,应按季编制外汇收支明细表,其格式如附表十。 
  第一○八条 总部及所属机构在编制报表的同时,还应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1.在报告期实际完成的业绩和财务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外汇)实现的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2.在报告期内的财会方法,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坏帐的处理方法、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方法、外币记帐方法等。 
  3.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4.有助于了解和分析报表需说明的事项,如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构成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存货中积压材料、闲置固定资产构成情况,递延收益实现情况,潜亏因素等。 
  5.在报告期中,财务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以后财会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一○九条 编报财务报告的要求: 
  1.总部及所属机构财会部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报送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月份,规定报送的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有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第至○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总部财务报告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和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报送。 
  企业所属机构报送总部财会部门财务报告的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月份报告应按总部报送时间提前5天;季度报告应提前十天;年度报告应提前一个月。 
  第至一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单位,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另有需要,由总部决定。 
  第至二条 企业要建立财务报告的审查制度: 
  企业总部财会部门对所属机构报送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记录,并在汇总报表之前,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审查财务报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从业务技术上审查; 
  2.从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程度上审查; 
  3.从执行方针、政策、制度方面审查; 
  第至三条 按照外经企业财务制度,总部财会部门应汇总境内外所属机构的全部财务报告,汇总财务报告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将境外机构以各种当地币记载的财务报告折合成美元并予以汇总,然后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与国内各单位报送的人民币记载的报表进行汇总。 
  2.将各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予以冲销,如有差错,应予更正,以便汇总。 
  第至四条 企业要建立财务报告的批复制度: 
  1.在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复企业年度决算后,总部财会部门应编写“财务报告批复意见书”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报告逐级批复,作为各所属机构处理经济业务、改进管理,以及日后检查工作的根据。“财务报告批复意见书”格式见附表十一。 
  2.所属机构接到总部财会部门的“财务报告批复意见书”后,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执行。 
  第至五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外经企业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投资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创汇每美元成本、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进行评价分析。为了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总部特增设下列财务评价指标: 
 
 
 
      1.权益利润率:用于衡量企业全部所有者权益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税后利润 
        权益利润率=---------×100% 
                    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2.人均费用率:用于衡量各部门、各所属机构管理费用 
    的消耗水平。计算公式为: 
                    管理费用总额 
        人均费用率=------ 
                    管理人员总数   
 
      3.非正常流动资产占用率:用于衡量所属机构逾期应收帐款、积压库存材料等非正常流动资产的占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非正常    非正常  积压库 
                    +      + 
            流动资产  债权额  存材料 
    占用率=------------×100% 
                流动资产总额   
 
      4.非自由外汇资金占全部外汇资金比率:用于衡量所属机构非自由外汇占有比率。计算公式为:   
    非自由外汇资金占  非自由外汇资金额 
                    =--------×100% 
    全部外汇资金比率    外汇资金总额   
 
      5.后续项目合同比率:用于衡量所属机构以后年度的业务量。计算公式为:   
                          年末未完项目合同额 
        后续项目合同比率=---------×100% 
                              本年营业额   
 
 
 
  6.外汇(自由外汇)净收入:用于衡量所属机构自由外汇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 
  外汇(自由外汇)净收入=外汇收入-外汇支出 
  第至六条 总部财会部所属机构应在财务指标计算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主要业绩的财务评价报告。 
  财务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业绩和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是否处于适当比率;企业负债增减是否有利于提高盈利水平;资金周转速度;短期负债的偿还能力;资金利用效率是否达到良好水平等等。通过分析得出综合性的业绩评价结论,并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分析原因,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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