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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9 生效日期: 2009-09-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年”部署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预防、积极建设原则,以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优质高效的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服务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科学治理,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
  各县(市、区)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安全设施和道路平交路口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三)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设置不合理,弯、坡及通过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三、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一)摸清本行政区所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9月底前完成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
  (三)每县(市、区)建立1-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四)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督促治理到位。
  四、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确定专人负责,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全面组织排查。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配合,对本行政区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公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于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部署排查、督办标准制订工作。
  (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完整收集相关图片及视频等资料。对整改路段,要将整改过程、整改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提出具体治理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原则,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上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要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验收,确保治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订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制订治理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六)加强信息报送。9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隐患排查治理部署情况及排查、督办标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分级督办建议,《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账》(拟列为市级督办的隐患,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材料),并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12月12日前,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市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2009年)
  一、易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在公路(含高速公路)2公里范围内,或城市道路立交桥区、环岛、弯路、路口、人行横道河主辅路出入口等区域发生3起以上交通死亡事故,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或区域:
  (一)急弯路段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二)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R<150米,三级公路R<80米,四级公路R<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波、沟渠、沼泽等路段
  二、易发生规律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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