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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被拘留人员入出所的工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 2009-10-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潭公发〔2009〕1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和湘潭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被拘留人员入所、出所的规定》(潭公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拘留所的工作实际,现就被拘留人员收押、请假、出所对案、出所就医、提前解除拘留等工作的操作规定如下:   一、拘留所依法接收被决定执行拘留人员时,在认真履行收押程序后,还应当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简易体检、比对逃犯。
  二、被拘留人员在被决定拘留前确实因病不宜执行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办案单位不能因并处提高执罚数额而承诺采取请假、出所治疗或出所对案等方式虚假执行拘留。
  三、拘留所经入所检查发现被拘留人有怀孕或者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宜执行拘留情形的,由收拘民警填写《不予收拘审批表》,经所长同意后,不予收拘,并填写《被拘留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由送拘单位带回另行处理。对收拘后发现不宜执行拘留情形的,经拘留所所长同意,报市局监管支队审核,主管监所局领导审批后,填写《被拘留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原办案单位接回另行处理。
  四、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离所的,由本人、近亲属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由其居住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加盖派出所公章,派出所对请假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由原办案单位填写《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报经拘留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拘留所公章后,由办案单位负责将请假的相关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县(市)公安局由法制办审核,主管监所的局领导批准。城市分局、市直单位由市局监管支队审核,市局主管监所的局领导批准。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准假证明》。请假外出被拘留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拘留时间顺延。被拘留人请假逾期不归的,由办案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负责追回。被拘留人请假返回,必须进行入所检査,在原《入所登记表》中重新登记注明。
  五、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患严重疾病须出所看病或治疗,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后,由拘留所安排两名以上民警(原则上要安排所领导负责)带到医院进行就诊,外出就诊的安全和过程把关由押解民警负责。市拘留所定点湘潭中心医院就诊,县(市)拘留所到指点县(市)人民医院就诊,如因病确实需住院治疗不宜继续执行拘留的,必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拘留所所长在《被拘留人员出所治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拘留所公章,并附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连同审批表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县(市)公安局由法制办审核,主管监所的局领导批准,市拘留所由市局监管支队审核,主管监所局领导批准。如遇紧急病情拘留所可先采取救治措施后再报批。履行审批程序后,拘留所应当开具《被拘留人员出所治疗证明》,通知家属或单位接出治疗,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时间可以不再执行。严禁拘留所以外出看病为由变相私放被拘留
  六、因办案需要,办案单位需带被拘留人出所协助办案,由办案单位填写《提询被拘留人员出所审批表》,明确承办民警,经县(市)区(分)局或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拘留所所长审核,报主管监所局长批准。办案单位带被拘留人出所,应当负责当日送回,双方应作好交接和出入所登记手续,体表检查。
  七、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批。县(市)拘留所报县(市)公安机关法制办审核,县(市)公安机关主管监所局领导审批。市拘留所报监管支队审核,报市局主管监所局领导审批。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执行。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八、被拘留人期满出所,由拘留所开具《解除拘留证明书》。转刑拘、逮捕、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等其它处理的,拘留所凭有关法律文书(复印留存)办理出所手续,并在出所登记表上注明出所时间、去向,接收人员签名存档。
  九、严禁拘留所采取任何形式收取被拘留人员保证金。
  十、拘留所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湖南省公安厅《警务正规化指南》的规定,加强对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员请假、出所治疗、出所对案、提前解除拘留的专门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十二、 市局监管支队、法制办要加强对拘留所的执法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程序。对拘留所的执法档案每季度应当全面检查一次。
  十三、全市拘留所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违反以上规定,追究相应执法过错责任;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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