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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 2009-10-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9]48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为此,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但同时,检查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不强。一些地方“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二是改革不够彻底。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部分市县甚至仍未启动改革。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一些地方对转轨工作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转轨工作不规范、不彻底,有的甚至仍未启动转轨工作。四是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财政国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过多、过滥,管理分散;内控机制不健全,拨款印章、票据凭证、拨款密码等一些资金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仍存在管理漏洞;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带来了风险,留下了隐患。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真正认识到深化改革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真正树立起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管理理念,坚持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是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资金安全检查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一)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要将内部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考评通报制度,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二)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确保2012年之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改革;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县改革的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要按照改革新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国库机构业务整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切实做好本级国库机构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整合工作的指导,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责,建立严密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要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三)严格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规范财政专户设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12号)规定,凡是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经过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准;凡是涉及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等事项的文件,必须事先征求财政国库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开设财政专户;已经开设的要按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要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信息系统管理,改变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管理不规范、资金运行管理链条短、潜在资金安全风险点多的状况。
  (四)积极落实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转轨工作的督导,对市县转轨的时限、工作措施、督查和考核办法等要尽快作出明确要求;对转轨工作涉及的机构设置、资金支付、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管理等要给予规范指导;对一些转轨工作进展迟缓和做法不规范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改进落实。仍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转轨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五)全面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对总预算会计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日常会计管理各环节作出系统性的规定;要按照总预算会计和资金安全管理要求,健全机构设置,配备必需的岗位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按照职责清晰、相互牵制的原则,科学界定预算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岗位分工,建立健全内部制衡纠错机制;纪检监察和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广应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继续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坚持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增强财政干部为民理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自律意识。要继续加强财政干部业务素质教育,确保财政干部能够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按照资金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财政业务。要继续加强财政干部风险防范教育,克服日常工作中麻痹、懈怠、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要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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