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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 2009-11-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粮办调〔2009〕8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30号)转发给你们,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报废储粮化学药剂能否妥善处置直接关系到粮库与人员的安危,也是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提高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之一,省局将把该项工作作为明年“一符四无”先进县市、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认真组织学习LS 1212-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规范》、《粮食仓储行业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技术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报废药剂处置方案,妥善完成报废药剂处置工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统一组织并督促储粮单位分门别类地处置报废药剂,技术问题可直接与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联系。
  二、规范管理,消除隐患。各地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储粮药剂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包装物、残渣)处理工作,完善化学药剂进出仓管理登记手续和职业卫生保障措施。今后,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有计划地采购储粮化学药剂,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杜绝再次发生新报废储粮药剂现象。各地要在201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报废储粮药剂的处置工作。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做好处置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凡是报废药剂量大以及非常剧毒的应尽可能通过送回原厂进行处置,报废量较少的可结合空仓杀虫进行降等降级就地处置。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报废储粮药剂处置有关情况及《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情况统计汇总表》书面上报省局调控处。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吨
地区 企业名称 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名称 数量 处置方法及简要情况说明 是否全部处置 截止2010年5月底未能处理数量 未能处理原因说明
填报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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