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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尾矿库治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 2009-12-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各有关省辖市2009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尾矿库治理计划。目前,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针对近期尾矿库治理过程中各地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强调明确如下:
  一、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问题。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近期又有一批矿山企业停产和倒闭,相应形成一批新的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在保证原计划治理项目保质保量实施的前提下,各地可统筹使用尾矿库专项治理资金,用于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工作。
  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5%奖补资金的使用问题。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尾矿库治理工作由企业自主治理,隐患治理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尾矿库治理企业。
  三、尾矿库监测监控设施问题。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应按要求装设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应按照尾矿库的等别、具体特点选择监测监控设施的种类。监测监控设施的费用列入治理工程资金概算,以保证对重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必要时,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可设立尾矿库监测监控显示终端。
  四、尾矿库治理工程验收按立项审批权限,分别由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辖市、县(市、区)验收的治理项目组织抽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一律不得挪做它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治理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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