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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3 生效日期: 2009-12-23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16.8%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4.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8年1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简称"欧委会")。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58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鉴于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2009年2月13日,调查机关向报名登记应诉的欧盟企业以及全部已知欧盟紧固件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抽样调查表,要求有关企业于15日内答复,并告知有关企业逾期不提交答复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截至答复期限届满,32家欧盟企业填答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其中14家声称在调查期内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在全部14家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范围内,初步抽样选取7家企业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出征求评论意见的通知。截至评论期届满,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后决定维持原抽样调查方案,并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答卷期间,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卡马克斯公司")、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Adolf Würth GmbH & Co. KG)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答卷, 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A.AGRATI S.p.A.)、毅结特公司(EJOT Baubefestigungen GmbH)、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FONTANA LUIGI S.P.A.)、INDUSTRIAS LANEKO S.A.L.和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LISI AUTOMOTIVE FORMER)等5家被抽样选取的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随后,调查机关针对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2009年8月6日,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退出了此次反倾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卡马克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答卷。
  由于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仅剩1家继续配合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2日向余下7家填答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提交答卷。答卷期间,Karl Berrang GmbH(以下简称Berrang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Berrang公司的答卷。嘉固汽车固件有限公司(Caparo Atlas Fastenings Limited)、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Growermetal S.R.L.)、特别螺丝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I.B.S. INDUSTRIA BULLONERIA SPECIALE S.r.l.)、罗波股份公司(LOBO S.P.A.)、力倍紧固系统有限公司(Richard Bergner Verbindungstechnik GmbH & Co. KG)和韦比吉有限责任公司(VBG Srl)等6家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至此,调查机关已经向所有填报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仅有卡马克斯公司和Berrang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完整答卷。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于卡马克斯公司,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提交的答卷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Berrang公司,由于其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系从多个欧盟公司采购,因此调查机关无法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填报抽样调查表、未答卷以及退出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3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4.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派出调查人员赴部分国内紧固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相关评论意见
  欧委会就本案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开版本申请书缺乏透明度,而且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信,不能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存在。
  本案申请人就欧委会的上述意见发表了评论意见,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法律,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可信度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欧委会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证据,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6条的规定;欧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2)对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欧委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提供的大部分信息并不必要,已经相当于对所有应诉企业进行了完整调查,欧委会担心调查机关可能滥用从抽样调查表中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提出评论意见认为,Agrati公司和Growermetal公司在抽样调查表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抽样,说明这两家公司已经拒绝合作;提交抽样表的Lobo公司等6家公司均为Fontana Luigi公司的关联企业,其产量、出口量在抽样中应当与Fontana Luigi公司合并计算。申请人同时提出,鉴于登记应诉的58家欧盟企业中仅有十几家表示同意抽样,说明其合作水平很低,建议调查机关要求未被抽样选取的公司提交完整答卷作为备用抽样企业。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的信息对于进行准确有效的抽样调查是必要的,填答抽样调查表所需信息和工作负担远少于填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为给涉案企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配合调查的机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全部14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列入抽样候选范围,并从中选取了7家企业向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当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抽样调查通知和问卷,未被选取的企业也有权从调查机关网站或通过欧委会获取问卷,并可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就以上情况通知了欧委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3.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本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其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并表示愿意被抽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的考虑范围。
  调查机关采取数量上占最大百分比样本的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抽样企业。这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告一周,调查机关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抽样结果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这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抽样企业。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5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汇报材料。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月-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企业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陈述。核查结束后,常熟标准件厂和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将分别填报的答卷合并后提交调查机关。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欧洲委员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8.公开信息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紧固件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同样都包括螺栓、螺钉、自攻螺钉、木螺钉和垫圈等。按照强度不同,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螺栓和螺钉都分为4.8级、5.8级、6.8 级、8.8级、10.9级和12.9级等,垫片都可以分为100HV、200HV、300HV和420HV等。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料都是线材。
  从使用的材料来看,一般3.6~6.8级采用碳素结构钢生产(SWRCH6A、8A、10A、18A、22A及Q195、Q235等);8.8级、9.8级一般采用低碳合金钢(SWRCH32H、35K、ML35、20MnTiB、ML40Cr等);10.9级采用低中碳合金钢或合金钢;12.9级采用合金钢。中国与欧盟采用的原材料虽然各国的牌号不同,但其化学成分均相近,可相互替代。
  2.技术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都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例如,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汽车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型式尺寸、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汽车紧固件中螺纹紧固件比例最大,有少量配套螺母、垫圈等。除缸盖螺栓外,大都是六角或内六角扳拧形式,除重型卡车和一些专用车辆外,所用螺纹规格一般小于M20,均为普通螺纹,螺纹精度比一般商品紧固件要求高,不同车型和不同厂家在产品某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型式大同小异;机械性能等级以8.8级及以上为主,10.9和12.9占一定比例,材料多为合金钢;尽管结构形式不同,所采用的螺纹标准和机械性能标准均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工艺流程
  不同产品和不同生产厂家的工艺可能有所差别,增加或减少部分工序,或改变工序排序,但紧固件基本工艺流程相同。
  材料改制。可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也可以在生产企业完成,国内大型紧固件企业大都有材料改制车间。
  成型加工。紧固件头部成型加工一般在多工位冷镦机上完成,也有的在压力机上分序完成,螺纹在滚丝机或搓丝机上完成。为了提高螺纹的耐疲劳性和减少热处理变形对螺纹精度的影响,一些产品的螺纹加工安排在热处理以后,并且增加螺纹坯径磨削工序。
  热处理。考虑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目前热处理普遍采用网带淬火回线,淬火炉带有可控气氛,防止发生脱碳。
  表面处理。包括氧化、电镀锌、达克罗涂层等,表面处理盐雾试验要求几十小时至几百小时不等。
  检验。包括材料检验、加工过程中的检测、工序间检测、成品检验等,检测内容包括尺寸和形位误差、机械性能、表面处理、表面缺陷等,一些产品安排磁粉探伤、涡流分选、疲劳试验、扭矩系数测试等特殊检验工序,也有进行某些参数全数在线检测,如螺纹光学检测等,部分设备带有工艺参数监控装置,如镦锻力传感器。
包装。按用户要求确定,对于部分直接配送到生产现场的产品,采用周转箱简易包装配送。
  上述工艺均为较成熟和普遍采用的工艺,各国差异不大。
  4.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以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分销商或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在提交的答卷中,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非常大的差距,不可以替换使用。
  针对此问题,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机关了解到,目前从生产设备上看,国内外生产碳钢紧固件的设备基本相同;从使用的材料看,国内外均使用盘条,国内企业使用的是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质量可靠;从人员素质看,目前国内紧固件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均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从检测设备上看,国内除拥有全国性的设备检测中心外,上海标五等紧固件企业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在实地核查中,申请人认为,国内紧固件产业已具备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下游企业的需求。常熟标准件厂提交了该公司为菲亚特配套的资质证书和合同,上海标五提交了该公司通过汽车紧固件ISO16969认证的资质证明。在对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核查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同时为神龙汽车公司配套的证据材料,执行并符合欧盟标准。就此问题,产业专家表示,国内生产流程与国外基本相同,产品实现的功能与国外完全相同。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Co.KG)
  1.正常价值
  该公司按照调查问卷要求,依据调查机关指定的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控制码")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信息和成本、费用等相关情况。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销售的紧固件并非标准的通用紧固件,而是非标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用户的特定用途,难以在出口和内销的产品中找到具有相同控制码的产品加以比较,因此主张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初步决定使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申报了调查期内销售的各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分摊率")及件数,并据此计算了各控制码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对部分数据错误进行了纠正。
  该公司申报了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费用及利润情况,并按照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件数计算了每件产品的费用和利润。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由于不同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该公司的分摊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因此暂不接受该公司的分摊方法,初步决定按照产品生产成本比例分摊有关费用。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利润问题,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按问卷要求报告其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利润率。调查机关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内销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数据计算了内销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初步审查中发现,该公司没有报告部分控制码的分摊率,因此无法计算其结构价格。考虑到控制码相邻的产品之间的相似性,调查机关初步决定用未报告分摊率的控制码之前一个相邻的控制码的正常价值替代各该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期内,该公司除对中国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对中国出口。对于外购产品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暂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仅通过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即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该公司主张其部分出口交易为样品,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予以排除。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没有提出足以证明该部分交易性质的证据,也没有阐明其应从全部出口交易中排除的理由,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暂不排除这部分交易。调查机关将在初裁后对此继续进行调查,并在终裁中决定是否排除此部分交易。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该公司就正常价值部分主张了佣金、运费、保险费和信用费用等四项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初步决定,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销售费用部分仅包括间接销售费用,而不包括佣金、运费和保险费等直接销售费用。因此,调查机关不再对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由于公司未能说明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整信用费用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查机关暂不接受此项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该公司就出口价格主张了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和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采信,故暂接受上述调整项目。
  其他欧盟公司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暂根据配合调查的公司每一控制码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该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件数加权平均计算出配合调查的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16.8%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其他欧盟公司 24.6%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09万吨、1.77万吨、2.56万吨和2.13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62.50%,2007年比2006年增长44.70%。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6.40%。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5.79%、7.78%、9.76%和9.74%,2006年比2005年增长1.99个百分点, 2007年比2006年增长1.98个百分点,2008年1-9月同比减少1.80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的表观消费量虽然在调查期间保持增长,2007年比2005年增长26%,但被调查产品进口持续增长,2007年比2005年增长135.10%,增幅远远超过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且2008年1-9月继续大幅增长。受此影响,调查期内欧盟产品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在同期从5.82%增加到9.74%,增加了3.95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波动性下跌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93142元/吨、84954元/吨、84280元/吨和91368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8%、2007年比2006年下降0.8%,2008年1-9月同比增长5.7%,但2008年1-9月仍比2005年的价格水平低1774元/吨。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比2006年增长6.6%,2008年1-9月同比上涨28.0%,但远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将被调查产品价格与抽样企业中8.8级以上产品的内销价格进行比较,由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以对中国产品价格有抑制影响的价格销售,导致中国产品价格难以消化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线材占紧固件生产总成本的比例为50%至70%,2006年底至2008年6月线材成本上升85.1%,而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仅上涨24.1%。国内紧固件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远远跟不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主要原因是被调查产品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上涨。
  上述证据初步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逐年上升,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难以消化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三)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按金额计算表观消费量,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174.9亿元、192.8亿元、220.66亿元和199.53亿元。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2007年比2006年增长14%,2008年1-9月同比增长24%。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81.9万吨,2006年112.5万吨,同比增长37.4%;2007年131.6万吨,同比增长17.0%;2008年1-9月114.5万吨。
  15家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产能63.7万吨,2006年90.2万吨,同比增长41.7%;2007年103.3万吨,同比增长14.4%;2008年1-9月83.9万吨,同比增长9.5%。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但增幅趋缓。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66.0万吨,2006年88.4万吨,同比增长34.0%;2007年105.9万吨,同比增长19.8%;2008年1-9月83.4万吨。
  15家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产量51.3万吨,2006年产量70.7万吨,同比增长37.7%;2007年82.3万吨,同比增长16.5%,增幅减少22 个百分点;2008年1-9月63.7万吨,同比仅增长5.2%,低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速度6个百分点。
  4.销售量
  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增幅呈下降趋势。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33.2万吨,2006年40.8万吨,同比增长23.0%;2007年46.1万吨,同比增长13.0%;2008年1-9月37.2万吨。
  15家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6.8万吨,2006年34.1万吨,同比增长27.1%;2007年37.8万吨,同比增长10.9%,增幅下降16个百分点;2008年1-9月30.7万吨,同比增长12.5%。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稳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05年市场份额13%,2006年14%,比2005年增加1个百分点;2007年15%,比2006年增加1个百分点。2008年1-9月15%,与上年持平。
  15家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市场份额10.95%,2006年11.58%,比2005年增加0.63个百分点;2007年11.95%,比2006年增加0.37个百分点。2008年1-9月12.49%,调查期内维持在12%左右。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15家抽样企业2005年销售价格7142元/吨,2006年为6550元/吨,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6980元/吨,比2006年增长6.6%,2008年1-9月8120元/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7%。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平均价格受到原材料价格的较大影响。在2008年1-9月间,盘条价格上涨60%以上,但由于进口产品价格的抑制影响,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仅提高了17%。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5年为19.15亿元, 2006年22.32亿元,比2005年增长16.5%;2007年26.37亿元,比2006年增长18.2%;2008年1-9月24.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5%。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亏损趋势。15家抽样企业2005年到2008年1-9月逐年分别亏损5426.67万元、5214.95万元、1606.58万元、2784.23万元。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国内产业未能从由消费增长带动的市场增长中获益。
  9.投融资和投资收益率
  紧固件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国内产业处于由中低端紧固件向高端紧固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调查期内,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逐年大幅增长,2005年同类产品投资28.45亿元,2006年35.48亿元,比2005年增长24.7%;2007年47.43亿元,比2006年增长33.7%;2008年1-9月55.37亿元,同比增长24.5%。
  但由于欧盟进口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的投资难以获利。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呈非常低水平。15家抽样企业2005年投资收益率为-2.1%,2006年为-2.3%,2007年为-0.4%,2008年1-9月为-0.6%。
  调查期内,由于经营情况的恶化,国内产业融资能力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因而无法实现向高端市场的发展。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开工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平均开工率2005年为81%,2006年78%,比2005年下降3个百分点;2007年80%,比2006年增加2个百分点;2008年1-9月76%,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15家抽样企业2005年9277人,2006年10493人,比2005年增长13.1%;2007年11338人,比2006年增长8.1%;2008年1-9月10282人,比上年同期下降2.3%。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54吨/人;2006年为63吨/人,比2005年增长16%;2007年为67吨/人,比2006年增长6.7%。2008年1-9月为56吨/人。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人均月工资2005年为1405元,2006年1530元,比2005年增长8.9%;2007年1701元,比2006年增长11.2%;2008年1-9月2117元,同比增长21.1%。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大幅上升趋势。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为5.90万吨,2006年8.05万吨,比2005年增长36.6%;2007年10.95万吨,比2006年上升36.0%;2008年1-9月12.8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29.4%。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先升后降趋势。15家抽样企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2005年1.06亿元,2006年为1.71亿元,比2005年增长61.2%;但2007年现金净流量由正转负,为-2.95亿元,2008年1-9月为-0.67亿元。
  (四)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都呈增长态势,但由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7年比2005年下降了2%,导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与此同时,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不断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成本快速增长,2007年销售成本比2005年增长35.4%,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1.4%,但由于倾销进口价格抑制的影响,国内产业无法将原材料价格全球上涨的成本向下传导,导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未能从由消费带动的市场增长中获益。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现金流恶化,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特别是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进入高端紧固件生产造成影响,阻碍了国内高端紧固件的生产。同时,调查期内,经营情况恶化,国内产业融资能力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因而无法实现向高端市场的发展。
  虽然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量2007年比2005年增长11%,但销售收入2007年比2005年却下降了0.74%,而同期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不断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成本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7年销售成本比2005年增长35.4%,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1.4%。在调查期内,即使经历了世界范围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却呈下降趋势,抑制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导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一直呈亏损状态,2008年1-9月亏损2784.23万元。调查显示,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带来的巨大价格压力,中国国内产业不能将其成本上涨向下传导,这使得中国国内产业缺乏足够的收益水平,以致出现投资回报率低下和现金流的恶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由于只收回一份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被调查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相关数据。依据可获得的欧盟统计局数据,欧盟紧固件产业总产量2006为143.16万吨,对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17.12万吨,占其产量的11%。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呈持续增加趋势,2006年增长62.5%,2007年增长44.7%。2008年1-9月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增长了16.4%。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继续萎缩,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持续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数量较大。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欧盟的倾销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之外,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11%,2006年为15%,比2005年增加4个百分点;2007年为20%,比2006年增加5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为19%,与上年同期持平。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2.5%和44.7%,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50.6个百分点和41.32个百分点,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高51.2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
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总体也呈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5.79%增长至2008年1-9月的9.74%,增长了3.95个百分点,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由2005年的62%下降至2007年的55%,下降了7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现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8%、2007年比2006年下降0.8%。2008年1-9月比2005年下降1.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比2006年上升6.6%。虽然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量2007年比2005年增长11%,但销售收入2007年比2005年却下降了0.74%,而同期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不断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成本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7年销售成本比2005年增长35.4%,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1.4%。在调查期内,即使经历了世界范围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却呈下降趋势,抑制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导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一直呈亏损状态,2008年1-9月年亏损2784.23万元。调查显示,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带来的巨大价格压力,中国国内产业不能将其成本上涨向下传导,这使得中国国内产业缺乏足够的收益水平,以致出现投资回报率低下和现金流的恶化。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欧盟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市场份额减少,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税前利润一直为负,投资收益率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调查显示,这些损害指标的不断恶化,均与欧盟被调查产品大幅增长的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价格抑制等同时出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9%、15%、18%和15%,其他向中国出口碳钢紧固件产品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来自上述四地的碳钢紧固件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74.86%、70.55%、67.27%和 69.20%。调查期内,从上述四地进口的紧固件2006年比2005年增长13.55%,比欧盟被调查产品进口增长率低48.90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增长8.13%,比欧盟增幅低36.57个百分点。同时,目前尚未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向中国倾销的情况。因此,尚无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紧固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由于碳钢紧固件下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和14%。因此,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对碳钢紧固件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国内没有限制碳钢紧固件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申请人出口碳钢紧固件的趋势一直向好。2006年中国紧固件出口比上年增长33.3%,2007年增长26.9%,2008年1-9月出口增长1.1%。因此,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综上所述,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16.8%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4.6%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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