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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9 生效日期: 2009-12-2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9]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10年第一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10月份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010年第一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序号
公司名称
配额数量(万吨)
 
合计
610
1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1
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7
3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7
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7
5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19
6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
18
7
山西中巴贸易有限公司
12
8
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9
山西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1
10
北京中亚富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11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12
北京五矿利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
13
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11
14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15
15
山西正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3
16
山西省晋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11
17
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
15
18
山西大土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6
19
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
31
20
青岛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18
21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
31
22
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23
23
山西通洲贸易有限公司
28
24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18
2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19
26
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
10
27
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28
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5
29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15
30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10
31
陕西富邦进出口实业有限公司
3
32
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
3
33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3
  某企业应得配额=此次下达配额量×(0.8×A1+0.2×A2)
  A1=(各企业近三年出口数量÷全国出口总量)×0.9+(各企业近三年出口金额÷全国出口总额)×0.1
  A2=生产企业2008年出口供货量÷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总量 
  其中:公式中0.2为生产企业供货量的权重;0.8代表生产、外贸企业出口业绩的权重;A1中0.9代表出口数量权重,0.1代表出口金额权重。 
  注:生产企业所得配额不得超过国家核定产能的80%,若按公式计算超过80%产能,以此为限发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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