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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8 生效日期: 2009-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多年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满足市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近年来,本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交通网络,较好地满足了市民群众长距离、大容量、定线定班式的基本出行需求。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市民群众对于出租汽车等个性化出行方式的需求日益凸显。为满足市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要,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展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良好形象。出租汽车行业是本市重要的服务窗口。自2000年以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连续4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行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评比中,也多次名列前茅。随着上海世博会的日益临近,为了更好地服务上海世博会,向世人展现上海国际大都市文明、有序、友好的形象,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行业和谐稳定。多年来,市、区县两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管理手段,有效整治各类扰乱市场的非法营运行为,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总体稳定。为了更好地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构建和谐稳定的行业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科学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定位、原则和目标

  (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客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们个性化出行需求的一种重要交通运输方式,是体现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

  (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不断提高行业健康发展和文明创建整体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出租汽车个性化服务的特点,不断提供周到、便捷、满意的服务。

  坚持科学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监管,科学调控市场,优化经营环境,规范运营秩序。

  坚持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公司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加快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

  坚持和谐稳定,聚焦经营权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劳动保障机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通过几年不断努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领先,运价结构合理,经营权管理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继续保持上海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保持服务质量位居全国同行前列;市场供应均衡,基本满足不同区域和时段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的出行需求。

  三、明确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七)科学实施运力调控。研究建立本市出租汽车运力调控指标体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城市化进程要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调控全市及各区域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力总量从严从紧控制,郊区区域出租汽车适度适量发展。

  (八)完善经营许可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探索实行有期限经营。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严禁企业和个人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许可权。诚信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的企业享有新增经营权招标、依法收回经营权再配置、车辆资产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优先权。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考核档案,将经营权考核和诚信考核等密切结合,企业对驾驶员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进一步完善经营权考核制度,对严重违规者依法收回其部分或全部经营权。

  (九)加强运价管理。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状况、驾驶员收入、企业利润率、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以及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十)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的行业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优化管理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及时公布承包指标标准。个体工商户的托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进和优化服务。积极探索符合上海实际的促使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的经营方式。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促使资源向优质品牌企业集聚,增强抗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企业转让车辆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个体工商户转让营运车辆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确保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

  (十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充实和加强行业管理力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强化和改善行业服务,发现、研究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审制度,加强企业成本和利润监管。根据合理利润水平设定承包指标上限,鼓励骨干企业主动采用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调动驾驶员积极性的承包指标。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站点监管,机场、火车站和候客站等重要站点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站点协管员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站点候车相结合的营运方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营业票据印制和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过户变更、退离行业相关证件的办理。

  (十二)积极发挥行业工会和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把驾驶员充分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建立工会与企业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劳动纠纷,解决驾驶员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推动行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督促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守规经营,努力为会员单位(个人)提供政策法规、技能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上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杜绝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完善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制度,不断增加中高星级驾驶员数量,评选“红顶灯”优质服务车,继续开展“的士明星”评比,培育职业化驾驶员队伍。

  (十四)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研究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统一的保险标准,健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企业除收取承包指标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外,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任何管理和服务费用。杜绝采用一次性买断、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运营风险。规范个体户业主与雇工的聘用关系,保障被雇佣驾驶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驾驶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解决停车、如厕、就餐等实际困难。

  (十五)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区联手、条块联动的工作格局。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及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打击非法营运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站点建设,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规范营运车辆报废、更新和补证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克隆车”流入。加大出租汽车计量设备非法改装窝点的查处力度,加强计量设备维修、生产、销售、强检、报废环节的执法检查。

  (十六)提高行业装备科技水平。完善出租汽车运营调度系统,强化营运服务的后台监管,扩大电调车辆覆盖率。全面提高车辆性能等级,完善车辆设施设备,有序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设施。加快计价器技术改造,研究推行电子标签,提升计价器技术性能。加快车辆更新,新增车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制定并执行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与国际大都市接轨的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型行业标准,规范出租汽车车身、车厢内广告设置。

  (十七)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建立管理部门与服务主体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畅通驾驶员诉求渠道。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做好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工作,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对利用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为手段,恶意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属出租汽车经营者责任的,探 索实行核减其经营权指标,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等措施;属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为的,应取消其职业资格并限制其今后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与服务,对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和交通、发展改革(价格)、建设、国资、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社会保障、新闻、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和节点。出租汽车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检查评估。根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市、区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存在问题,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围绕公众满意度测评,整合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公众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市民监督或委托相关机构评估等手段,及时评估本意见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力度,形成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行业新面貌、新风尚,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市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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