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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9 生效日期: 2010-01-0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中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调查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判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态势,反映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调查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目前统计调查工作仍存在统计调查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基层统计调查网络不够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分散、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增多、变动频繁,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加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支持,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不断“提高统计调查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要求,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发布、咨询、监督的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调查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城镇住户、农村住户、粮食生产、民情民意、劳动力等各类抽样调查,要落实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要重视建立和稳定辅助调查员队伍,加强业务指导,从源头提高调查数据质量,确保抽样推算数据的准确性。

  二、健全统计网络,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区、县(市)统计调查组织机构建设。要整合各区、县(市)设立的地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统计调查中心、服务业调查队等各类调查机构,组建区、县(市)社会经济调查机构,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加强统计调查力量,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以缓解目前区、县(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任务重、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调查队机构分散且不统一等问题。

  (二)加强镇乡(街道)统计调查力量。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做好财政统计办公室设立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强化对镇乡(街道)统计工作的考核,建立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镇乡(街道)评选机制。

  (三)加强社区(村)统计调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10号)精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社区(村)统计调查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统计调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四)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水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提高统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各级统计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增强业务本领,不断提高对宏观经济的分析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当好参谋。

  三、加强部门协作,努力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一)加强部门统计。要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统计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后要及时补充;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整合信息资源。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的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抄送)前,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要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及时收集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三)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公安等部门要通过信息互联平台实时将企业基础信息提供给市统计部门;人事、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统计部门,确保全市单位名录库正确完整。

  四、完善制度方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核算制度。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拓展统计业务内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实行政府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绩效评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要按照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生活品质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和方法。要进一步强化民生统计,健全城乡住户调查体系,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积极开展民情民意调查,努力建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统计规则相衔接,全面准确地反映杭州城市功能定位,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组织结构合理的杭州统计调查体系,使统计调查部门成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

  (二)强化统计监测评价。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五、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营造统计法制环境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反对和制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对《统计法》的培训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二)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要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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