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24 生效日期: 2009-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9]12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调整为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