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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7 生效日期: 2009-12-07
发布部门: 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
  近期,据各大媒体报道、市房管局接访中心反映、市房产信息网诚信档案投诉,房地产中介行业频频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树立行业形象,让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房地产中介执业资格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开设的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的加盟店)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聘用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全国注册和杭州注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
  2.代理非法、虚假、信息不实的房产
  代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权属有争议的房产,发布虚假、不实房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代理包括公开挂牌,刊登广告,推荐带客看房,签订代理合同等行为。
  3.非法房地产代理行为
  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没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的签名、执业证号和联系方式,书面代理合同签署后没有交委托人的行为。
  4.房地产中介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杭房局【2005】99号)文等规定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二、自查时间
  2009年12月9日至12月31日上报违法违规自查表(见附件)。
  三、自查要求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要认真自查,对照法规、规章 、行业规则总结梳理在房地产中介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整改并写成书面材料12月31日前报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通过二手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提交上传) 附件:2009年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执业违法违规自查表(略)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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