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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6 生效日期: 2009-12-16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财[2009]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做好2009年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会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9〕225号)精神,结合粮食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基层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格式,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编报。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直接或间接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财政补贴明细表、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三、填报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布置工作,督促基层粮食企业按编制说明认真填报。基层粮食企业要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报送内容和时间
  本套报表采用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升级版)汇总,报送内容包括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一份,上报时间为2010年3月14日之前。
  五、其他事项
  本套报表的任务文件登载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chinagrain.gov.cn),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郭建、李红;联系电话:(010)63906151.63906836。
  附件:1.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一套)
  2.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附件2: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4.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仅金融企业填报。
  5.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利息: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8.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10.发放贷款及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仅金融企业填报。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12.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13.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表中需分别填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6.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17.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0.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1.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23.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4.特准储备物资:反映有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结存金额。
  25.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6.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仅金融企业填报。
  27.拆入资金: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8.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29.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0.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1.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2.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3.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4.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5.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金额。
  36.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7.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38.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9.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金融企业填报。
  4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以及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41.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4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4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二)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报表年度主要指标对照:
  资产负债表新旧指标对照

2009年财务会计年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2009年财务会计年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向中央银行借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拆出资金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吸收存款及
同业存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短期投资分析填报
交易性金融负债
(新设)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预付账款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
应收保费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应收分保账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中的各种应付职工薪酬)
 
 
其中: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
(含应收股利科目)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
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中
各种应交税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其中: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
存货
存货
 
 
其中:原材料
其中:原材料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库存商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其他应付款
(含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
应付分保账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其他流动资产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资产)
保险合同准备金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代理买卖证券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代理承销证券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负债:
 
发放贷款及垫款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设)
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持有至到期投资
(新设)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长期债权投资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长期应收款
(新设)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分置流通权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税款贷项
投资性房地产
(新设)
其他非流动负债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原价
其中:特准储备
基金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减:累计折旧
减:累计折旧
非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
负 债 合 计
负 债 合 计
减: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减: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少数股东权益
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净额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实收资本(股本)
实收资本(股本)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
国家资本
国家资本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集体资本
集体资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
(新设)
法人资本
法人资本
油气资产
(新设)
其中:国有法人
资本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集体法人资本
集体法人资本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中:土地使用权
个人资本
个人资本
开发支出
(新设)
外商资本
外商资本
商誉
(新设)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
 
*合并价差
减:库存股
(新设)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专项储备
(新设)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税款借项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长期资产)
(归入未分配利润)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以“-”号填列)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
差额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新设)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归入未分配利润)
减:资产损失
 
 
 
所有者权益合计
(剔除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资产总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注: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短期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价差根据分析填列到商誉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三)表内关系
  15行≥(16+17)行(合理性);20行=(2+3+4+5+6+7+8+9+
  10+11+12+13+14+15+18+19)行;30行=(28-29)行;32行=(30-31)行;43行≥44行;45行=(22+23+24+25+26+27+32+33+
  34+35+36+37+38+39+40+41+42+43)行;64行=(20+45)行;76行≥(77+78)行;78行≥79行;80行≥81行;90行=(66+67+
  68+69+70+71+72+73+74+75+76+80+82+83+84+85+86+87+88+89)行;98行≥99行;100行=(92+93+94+95+96+97+98)行;101行=(90+100)行;103行=(104+105+106+109+110)行;106≥107行+108行;112行=(103-111)行;116行≥(117+118+
  119+120+121)行;125行=112行+113行-114行+115行+116行+122行+123行+124行;127行=(125+126)行;128行=(101+127)行;128行=64行。
  二、利润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3.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5.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8.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9.赔付支出净额:反映公司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反映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1.保单红利支出:反映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2.分保费用: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合计填列。
  1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净收益以“-”号填列。财务费用的明细项目只单独反映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损失三项,其他明细项目不单独反映。
  16.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8.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19.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一”号列示。(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0.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22.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24.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25.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26.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归并填报。
  (二)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年度报表有关指标对照:

 
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不区分主营和非主营
不分别反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通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及营业利润等归并反映。
分别反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
取消个别项目
原利润分配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原补充资料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补充资料
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并入净利润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部分指标口径改变
营业外收入中增加政府补助及债务重组利得指标,营业外支出中增加债务重组损失指标
营业外收入不含政府补助等
金融企业特殊项目
在收入、成本中增加了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等金融企业的收入、成本项目,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会计科目直接填列。
 

  (三)表内关系:1行=(2+5+6+7)行;2行=(3+4)行(合理性);8行=(9+12+13+14+15+16+17+18+19+20+21+24+28+29)行;9行=(10+11)行(合理性);21行≥(22+23)行(合理性);如果27行≥0,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53行=(46+52)行。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的年末余额。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2.本年年初余额:反映企业为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而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其中: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年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②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③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有关的所得税影响: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3)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
  (4)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5)利润分配:反映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6)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
  2.行次:
  运算公式:
  1行本年金额=35行上年金额;
  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
  5行=(12+13+17+20+30)行;
  7行=(8+9+10+11)行;
  12行=(6+7)行;
  13行=(14+15+16)行;
  17=(18+19)行;
  20行=(21+27+28+29)行;
  21行=(22+23+24+25+26)行;
  30行=(31+32+33+34)行;
  35行=(4+5)行;
  (三)表间关系:
  4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年初余额;4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年初余额;4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年初余额;4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年初余额;4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年初余额;4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年初余额;4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年初余额;4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年初余额;4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年初余额;4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年初余额;4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年初余额;
  35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期末余额;35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期末余额;35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期末余额;35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期末余额;35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期末余额;35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期末余额;35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期末余额;35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期末余额;35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期末余额;35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期末余额;35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期末余额;
  6行第7栏=财会年企02表47行本期金额;6行第10栏=财会年企02表48行本期金额;6行11栏=财会年企02表46行本期金额。
  四、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3.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
  4.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6.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8.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
  9.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10.出口退税情况:要求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二)表内关系
  5行=(2+3-4)行;10行=(7+8-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行;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行=(90+91-92)行;98行=(3+8+13+18+23+28+33+37+38+41+46)行;99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
  五、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5.合并增加额:反映本期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购买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16.合并减少额:反映本期出售或减少子公司,被出售或减少的企业在发生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二)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2.行次:
  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三)表间关系
  7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财会年企01表31行年初数、年末数。
  六、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平均的从业人员人数。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12个月平均的职工人数。其中,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总数:反映企业累计接收的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其中,“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当年接收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
  (15)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填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计提数填列。其中,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4)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5)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补助(不含支付给离退人员的医药费用)。
  (7)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支出情况。包括本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修缮职工住房等方面的全部支出。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费用。
  5.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项内容:即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为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报告期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以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2)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按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工业总产出: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包括:成品生产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1995年后用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部分。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指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指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如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
  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
  7.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研发费用情况: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资金来源。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科技费用。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以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投入的科技费用。
  (2)本年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①科技人员人工支出: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②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8.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等情况。
  9.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会计规定进行处理。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10.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项):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其中,本年度新增专利数量(项)单独列示。
  11.当年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提取的,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12.当年企业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⑤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⑥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当年企业支出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14.当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反映企业当期支付的节能减排费用,包括:
  15.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反映企业期末累计向境外的投资金额。其中,企业当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二)表内关系
  4行≥5行;6行≥7行;17行≥18行;21行≥22行;23行≥24行;26行≥27行;29行≥30行;30行≥31行;31行≥32行;33行≥(34+35)行;35行=(36+37)行;42行≥43行;44行≥(45+46+47)行;52行=(53+54+55+56)行;58行=(59+60+61)行;62行≥(63+67+68)行;63行=(64+65+66)行;70行=(71+72+73)行;70行=75行;75行≥(76+77+78+79)行;80行≥(81+82+83)行;89行=(90+91+92+93+94+95)行,104行≥105行
  (三)表间关系
  75行=财会年企01表28行期末余额;89行=财会年企02表31行本年数。
  七、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其中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9.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1.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
  (1)单户企业“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与“国有资产总量”计算方法一致,即: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2)集团企业的“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
  (3)部门、地区汇总计算“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应剔除“国有企业(单位)法人资本”的部分,即: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4)“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二)表内公式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三)表间公式
  1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初金额(合理性);30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末金额(合理性)。
  八、财政补贴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中央储备粮油补贴
  ①处理中央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中央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②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价差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价差补贴。
  ③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中央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④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移库计划,移库中央储备粮,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①处理地方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地方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②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③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移库,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3.其他政策性粮油补贴
  ①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②销售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价差补贴:反映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地方,粮食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③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价差补贴:反映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的地方,粮食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临时存储粮食,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④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反映按照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处理储备粮和商品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⑤处理原定购价、保护价粮食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⑥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和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⑦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⑧退耕(牧)还林(草)费用补助: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2000〕292号文件,应由地方财政对计划内退耕(牧)还林(草)补助的粮食给予的费用补助。
  4.东北粳稻入关运费补贴:反映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东北粳稻入关运费补贴。
  5.油菜籽加工企业补贴:反映依据《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52号),由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收购并加工油菜籽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6.东北大豆压榨企业补贴:反映依据《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4号),对东北地区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7.南方饲料省份采购东北玉米费用补贴:反映依据《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中央财政对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玉米并运到本地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8.东北国储大豆划转地储包干费用补贴:反映依据《关于明确东北地区大豆划转有关问题的函》(财办建〔2009〕130号),将国家临储大豆划转作为地方临时储备定向销售而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包干费用补贴。
  9.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0.其他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①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助:反映为支持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施减员分流等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贴。
  其中:下岗分流职工补助:反映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解除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财政承担部分。
  ②行政人员经费补贴: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④经营性补贴: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⑤仓库维修补贴:反映应有中央财政拨付的仓库维修补贴。
  ⑥其他补贴:反映除上述各项补贴之外的其他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二)表内、表间关系
  5栏=1栏+2栏-3栏;3栏≥4栏;1行=(2+6+15)行;2行=(3+4+5)行;6行=7行+11行;7行=(8+9+10)行;11行=(12+13+14)行;16行=(17+20+24+28)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22+23)行;24行=(25+26+27)行;29行=(30+41+55+56+57+58+59)行;30行=(31+34+35+36+37+38+39+40)
  行;31行=(32+33)行;41行=(42+45+48+51+52)行;42行=(43+44)行;45行=(46+47)行;48行=(49+50)行;60行=(61+63+64+65+66+67+68)行;61行≥62行;69行=(1+16+29+60)行。
  九、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借款:反映粮食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购粮资金。
  2.简易建筑费借款余额:反映企业简易建筑费借款年末余额。
  3.本年简易建筑费拨款:反映当年有关部门对企业实际拨入的简易建筑费。
  4.抵押资产情况:反映已经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粮食企业户数和已经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及为了办理资产抵押而进行资产评估、补办各种证照的费用支出情况。
  5.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金额。
  6.年末累计欠发职工工资额: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发的职工工资总额。
  7.年末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8.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欠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额。
  9.年末累计欠付职工集资款: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付的职工集资款。
  10.年末财会人员数:反映年末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数。
  11.商品经营量:反映国有粮食企业购、销、调、存及进出口粮油数量之和。
  12.收购:反映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或自主经营收购的非最低收购价粮油数量。
  13.购进:反映国有粮食企业从非生产者手中购进的粮油数量。
  14.商品纯销售额:反映国有粮食企业售给粮食部门以外的粮油销售收入。
  (二)表内、表间公式
  1栏=2栏+3栏;1行≥2行;2行=(3+4+6+9+1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4行≥(15+16+17)行;18行=(19+20+21+24+28)行;21行=(22+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9行=(30+31+33+37)行;33行=(34+35+36)行;40行≥(41至46)行之和;43行=应上交应弥补项款表(73+78+83+88+93)行;47行=(48+49+50)行;53行≥54行;53行≥55行;56行≤基本情况表4行;58行≤53行;59行≥60行;59行≤资产负债表28行;63行≤资产负债表35行;63行=(64至73)行之和;74行=(75至84)行之和;79行=基本情况表80行;85行=(86至89)行之和;90行=(63+74+85)行;91行=(92+93+94+96+97+98+100)行;94行≥95行;98行≥99行;1行=资产负债表66行;14行=资产负债表92行;63行=利润表20行;74行=利润表21行;75行=利润表22行;85行=利润表24行;(86+87)行=利润表(25-26)行;101行≤利润表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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