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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安置人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市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停止收费的实际,现就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妥善分流安置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人员,逐步化解偿还债务,着力解决普通公路可持续发展问题,确保改革顺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交通牵头,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各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市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稳妥有序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坚持依法办事、透明操作,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全市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已从2009年2月28日24时起全部停止收费(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2009年4月30日24时起停止收费)。按照省政府要求,在2009年底前,多渠道、多领域完成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压力”。在3~5年内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核定债务,依法筹集交通发展资金,尽快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新机制。金通一级公路建设债务按照通州区政府先期制定的债务处置办法实施。
  二、切实做好取消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后续工作
  (一)合理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
  按照省交通厅制定出台的统一规划,分类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相关站房设施。在机构撤销、人员安置后,站房及设施统筹考虑、规划改造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共同加强原收费站区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秩序正常。
  (二)认真做好债务偿还工作
  全市10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债务偿还实行“中央补助、省里支持、地方为主”的原则,根据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除中央和省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债务由债务主体所属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承担。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的债务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三、妥善安置收费站人员
  (一)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1.收费站事业在编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2.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择优安置至交通所属公路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3.收费站合同制人员,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合同性质统筹安置,负责提供推荐一次就业机会。如果安置对象不愿意接受政府推荐的就业岗位,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4.收费站从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原单位妥善安置或提供推荐一次就业机会。对不接受政府推荐就业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本人要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放弃推荐就业岗位和回原单位就业的,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6.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收费站退休人员,原有单位的,回原单位安置和管理;没有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新的接收和管理单位。
  (二)人员安置责任主体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9]57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收费站人员的安置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拓展人员安置的途径。204国道如皋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如皋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334省道环镇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如东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336省道启东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启东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222省道海门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海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石江公路姜灶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九圩港大桥收费站、336省道南通收费站的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由交通所属公路部门负责安置,其他人员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洋兴公路新店收费站人员由如东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221省道老坝港收费站、江曲公路仁港收费站人员由海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人员由市交通局商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四、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取消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信访局、公路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偿还债务、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等重要责任,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和步骤,按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职责
  取消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责,齐心协力,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力度,确保取消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工作顺利推进到位。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理清被撤收费站资产、债务、人员等具体情况,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各级编办要抓紧做好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为事业在编人员带编转岗提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债务偿还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债务偿还细化方案,加强债务清偿和人员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在省转移支付地方的替代性返还资金中协调落实应由地方承担的新增和扩编机构人员、基本支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安排提供新的就业岗位,为地方政府人员安置拓展渠道;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债务余额、收入支出情况的审计确认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核销相关收费项目;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期间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等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分流安置人员的信息情况,做好有关上访人员的接待解释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
  中央、省安排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偿还债务。
  根据《江苏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改革过渡期间的经费补助方案》,省补助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过渡期间的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收费人员未安置前的合理合规待遇、收费站存续期间的办公经费和补助收费人员安置经费。市公路管理部门根据人员安置和过渡期间公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将省补资金拨付到人员安置责任单位和收费站。
  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停征后的过渡期经费由通州区政府负责。
  (四)严格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和纪律,待安置期间一律不得调进、聘用新的工作人员,不得突击提拔,不得改变已有人员的身份性质。要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资金用途和流向。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
  (五)切实维护稳定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迅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加强新闻宣传、加强政策解释、做好资产维护清算、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上,确保组织不散、人心不乱;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把握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社会信息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做好信息上报沟通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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