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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衢政办发[2009]89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推进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援助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城乡发展不同步的特征日渐凸现。部分农村地区存在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与农村群众的援助需求、与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快速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保障。
  二、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可以将农村发生的四种类型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三)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四)家庭暴力案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加强对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在易识区域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前哨阵地作用,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夯实行政村法律援助宣传联络点工作,加快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发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明确联络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引导农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相应的人员编制,配齐配足专职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全面推进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在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活动中,要明确将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开展非诉调解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内容,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实现“门前有标识、接待有场所、墙上有公示、咨询有记录、办案有卷宗、工作有网络”,积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活跃乡镇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参与度
  各地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在宣传工作中注重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媒体和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活动广泛宣传,并以农村特困户、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宣传。要注重提高教育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农民群众知道法律援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靠法律援助,在广大农村营造相信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要总结推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乡(镇)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社会化筹措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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