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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搬迁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经投资[2009]3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企业搬迁资产评估行为,推进市区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属企业搬迁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搬迁企业必须在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工推办)公布推荐的备选中介机构中确认一家,由市工推办(或相关做地主体)委托进行企业搬迁项目的资产评估。
  二、中介机构受托后一周内应向市工推办提交评估项目工作计划。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在7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含资金审核报告)。
  三、企业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四、搬迁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市工推办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确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
  五、实施搬迁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许可的资产评估范围应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等);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职人数不少于10名;
  (四)近三年经过审计后的评估业务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
  (五)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近三年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信息良好。
  六、市工推办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公开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组评分等程序,确定5-10家具有承接市属企业搬迁项目评估准入资格(首次选聘工作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试点,具体名单另行公布)的备选单位。
  七、对在搬迁资产评估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者疏漏的中介机构,一经认定,取消其参与搬迁企业资产评估的资格。
  八、以上通知适用于市属搬迁企业,区属企业搬迁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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