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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肠出血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4 生效日期: 2010-01-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琼卫应急〔20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O157:H7感染性腹泻的暴发和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肠出血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预案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O157:H7感染性腹泻是近年来新发现的危害严重的肠道传染病。该病可引起腹泻、出血性肠炎,继发溶血性尿毒综合症 (HUS)、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等。HUS和TTP的病情凶险,病死率高。自1982年美国首次发现该病以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发生了暴发和流行,其流行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几年,我国已陆续有十多个省份在食品、家禽、家畜、昆虫、腹泻病患者中检出该致病菌,存在着疫情暴发、流行的潜在威胁,我省也在2006年首次从监测的腹泻病例标本中检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 感染性腹泻的突发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 的
  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预案启动条件及程序
  (一)启动条件
  凡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对于既往无疫情的地区发生首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确诊病例时,可按照本预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与分级
  1. 疫情确认:本省首例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病人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后,确定我省发生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各市(县)首例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病人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后,确定该市(县)发生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首例以后病人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确诊,必要时可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2. 疫情分级
  (1)一般疫情(Ⅲ级):我省首次发生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病人;或在一个市(县)域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较重疫情(Ⅱ级):在一个市(县)域内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1周内发病10-30例。
  (3)严重疫情(Ⅰ级):在一个市(县)域内流行,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三)分级应急响应程序
  1. 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发生并确认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卫生部门积极治疗病人,加强疫情监测和病例主动搜索,做好重点人群筛查;加强人群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个人防护。
  (1)疫情报告。任何人发现散发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至当地疾控机构;确认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时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 (2小时内)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调查核实后要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2小时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2)当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必要时暴露人群预防性服药,防止疫情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人污染物及其环境的消毒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疫区疾控机构的请求,应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防治工作的建议。
  (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6)省卫生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督导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省级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确认疫情。
  2. 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发生并确认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在Ⅲ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疫情报告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所在地开展防治工作,并给予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样送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3. Ⅰ级疫情响应
  疫情发生并确认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疫情响应。在Ⅱ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所在地开展防治工作。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防治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指定收治医院成立医疗专家小组。
  (2)未发生疫情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隔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3)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4. 结束响应
  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在发生最后一例确诊病例后,2周内无新发病例,可经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核定,转入常规监测防治。Ⅲ级和Ⅱ级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I级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应急反应的终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各级有关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总结。一起疫情控制后需开展经常性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防控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发生严重疫情时,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省 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病人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省卫生厅接到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敦促省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和密切接触者调查隔离,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信息。必要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支持。
  3、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应急处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污染食品的封存、销毁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与预防服药、环境及可疑食品的标本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省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上报和反馈;指导并协同当地疾控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各市县(区)首例病例的确认。
  (2)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外环境监测及疫点疫区消毒处理等工作;负责相关标本的采集、检测及上送;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控制过程撰写疫情处置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等。
  2、医疗机构
  (1) 医疗救治医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病人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病人隔离、院内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2)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肠道门诊病如期运转,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标本采集送检和报告等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开展本辖区内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和农村聚餐管理力度,确保饮食安全,防止食源性导致的疫情暴发流行。
  4、爱卫办和健康教育机构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四、防控措施
  (一)病人的隔离治疗
  对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病人治疗以对症支持疗法为主,可以使用微生态制剂,原则上不用止泻药和抑制肠蠕动的药物。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病人和疑似病人(包括粪便标本O157抗原胶体金方法检测阳性的腹泻病人)禁止使用抗生素,疫区内的其他一般腹泻病人应慎用抗生素。对密切接触者可进行预防性服药,首选微生态制剂。隔离治疗期间,要注意对病人的排泄物随时进行严格消毒和处理。对受污染的用具、物品和场所等要分别予以消毒处理。
  (二)疫情报告
  当地疾控机构在接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或既往无疫情地区发现首例确诊病例时,要以最快的方式逐级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疾控机构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于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腹泻病疫情动态报告等。
  (三)流行病学调查
  要重视和加强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核实诊断、确证暴发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特点,制订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疫情发生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为疫情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正面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把住病从口入关。要让群众知道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来源和主要传播途径,特别是食品加热烧熟的重要性,不食生冷变质食品,不喝生水,剩饭菜要充分加热,不吃未烧熟或腐烂变质的食物。教育群众一旦出现腹泻症状,应早报告,及早规范地治疗,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抗生素,要让群众知道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治疗感染性腹泻可能会加重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者的病情,诱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要让群众知道,充分加热可有效杀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习惯是预防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最简单、有效、经济的手段。
  (五)开展“三管一灭”(管水、管粪、管饮食,消灭苍蝇),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取缔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停业整顿,对可疑食品可暂时封存,暂停其生产和经营,必要时销毁处理。对与疫情发生有关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病原菌检查,发现腹泻病人和健康带菌者要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经连续三次(间隔3天)粪检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疫情流行期间,在疫点、疫区内不得举办聚餐、宴请活动。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强对疫区周围及直接关联水源的检测。在疫区必须对饮用水源进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取样检测。要立即封锁或停用被污染的水源,对生活供水系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疾病暴发流行期间要适当提高加氯量,以保持标准余氯量,确保供水安全。对分散式给水的地区,要加强井水、缸水的消毒,防止经水传播。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通过清理粪便、垃圾、污水,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消灭苍蝇孳生地。落实防蝇措施,做好室内外消毒杀虫工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迅速降低苍蝇密度。疫区的家禽、家畜要严格管理,实行圈养,避免人畜混居,禽畜粪便要集中堆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动物特别是进口种畜种禽带菌率较高,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疫情控制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控制效果评价
  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处理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并进行控制效果的评价,总结疫情处理的疫情,找出不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本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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