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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 2009-07-27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发展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生态林业的目标要求,是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基础,将分散的、小区块的林地、林木向懂经营、善管理的市场主体流转,能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增强市场竞争力。把林业生产力从零散的、传统的和粗放的山区经济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山区人口向中心村、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林农转产转业,获得更多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实现增收致富。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集聚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林业,有利于林地面积的扩展、林分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管理方式的转变,形成多层次、全方位、更加完备的现代科学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稳定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创新林业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使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林地资产,最大限度地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确保生态安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人为毁坏。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林地、林木的流转形式不强求一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林农意愿。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优先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三是坚持利益调节、效率优先原则。建立新的林业发展机制,优先发展高效林业,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要素向林业集聚,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四是坚持集体和个人权益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森林经营活动规范、有序、科学开展,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有序开展林地、林木流转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在二轮承包50年的基础上,顺延2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也可以流转,流转期限可为长期。

  (五)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流转后,林木的采伐开发经营,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发展茶树、果树、竹类、药材、花卉等;公益林流转后,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六)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管理。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事先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会同出让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七)保障收益权。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收益属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个人所有。要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它收益归受让人所有。

  (八)落实责任。承包经营者和流转受让人均应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 营。要规范流转合同,明确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签订相关管护协议,明确各方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共同落实管护责任。

  四、加大林地、林木流转的扶持力度

  (九)鼓励投资创办家庭林场。以发展经营林业经济产业为主的家庭林场,且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投入资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贷款额年息4%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县各分担50%。

  (十)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林木流转要尽量集中连片,以地形、地类、林种等自然界线为界。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可利用林间空地适当建造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管理用房亦可合理开发利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流转面积在50~100亩(含100亩)的,管理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8%;100亩以上~200亩(含200亩)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6%;200亩以上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5%。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凡已建有生产经营保护管理用房的,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若需改造拆建的,报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审核报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古迹范围以外的林地。

  (十一)加大高山村、库区、地质灾害村移民的迁移扶持力度。高山移民或内聚外迁林农的林地、林木被流转的,除其他优惠补助政策以外,再给予林地承包权所有者每亩100元的补助,市、县各分担50%;高山自然村整村搬迁后,根据实际情况,该复垦的尽量复垦耕地,宜林则林,宜种则种;宜重新开发建设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程序有偿出让。复垦以后的资金收益和出让费,要用于高山移民补助或纳入村集体经济用于公共事业。

  五、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认定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定森林资源评估办法,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十三)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推行信贷额度授信;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四)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各地要建立综合性的农业资源要素和权属关系流转服务中心,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权属登记和变更、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规范林地、林木等农业资源交易流转行为。要积极扶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协会,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为使林地、林木流转透明、公开、公正,林地、林木流转交易活动都要在服务中心开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林农的经营模式,拓宽林农进入市场渠道。

  (十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经营需由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开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允许用材林权利人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六、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组织领导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编制县级林地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确保森林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因势利导,扎实推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深入研究解决在推进林地、林木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推进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区稳定。发改、财政、金融、税收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林地、林木流转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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