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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14号公告正式批准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称“新《电梯检规》”),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电梯检规》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计划1月底至2月初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宣贯活动。现将宣贯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省组织本省分管电梯的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机构业务骨干参加宣贯,每个省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至少一名监察人员和一名检验人员)。请各省在1月22日前统计参加人员,并传真至中国特检院培训室。联系人:张连生;联系电话:010-59068912;传真:010-59068917,59068918,59068919。
  2.本次宣贯的重点是各省宣贯的师资,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总局宣贯后组织举办本省宣贯活动。各省宣贯主讲人员应当从参加过本次宣贯学习的人员或新《电梯检规》起草组成员中选用。
  3.总局将统一印制宣贯讲义,并将在此次宣贯后制作包括各类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实况的宣贯光盘,各省组织本省宣贯时如有需要,请和我局夏勇或何毅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246。
  宣贯活动具体事宜将由中国特检院后续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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